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41號
上 訴 人 倉暉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聯晟法律事務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3041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7,9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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