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71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宗諭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0,000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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