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苗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間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建字
第82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28,78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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