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82號
TCDV,95,建,82,2007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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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苗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間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建字
第82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28,78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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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苗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