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237號
TCDM,96,附民,237,200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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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原名向歷城
      丙○○
      己○○
      丁○○
      戊○○
上列被告等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九號常業詐欺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萬八千元, 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均於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巔峰公 司)擔任各項職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隱匿巔峰公司所銷售之「巔峰電信ISR專案」 無法履行完成之實情,對外施詐推銷「巔峰電信I SR專案」之電信服務,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加入專 案,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與誠泰銀行簽立 消費借貸契約,負有四萬八千元之債務,卻沒有得 到電信服務,被告之行為,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原名:向歷城)、丙○○己○○、丁○ ○、戊○○被訴常業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重訴 字第三六○九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余德正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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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