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504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丁○○應與被告乙○○、丙○○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 國(下同)96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丁○○係被告乙○○之配偶。原告於94年 9月13日晚間,因涉嫌與顏碧蘭之夫張明權於富可利汽車旅 館共處一室,而遭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員警帶 回調查。詎被告乙○○、丙○○及丁○○竟共同基於恐嚇之 犯意聯絡,於94年5月13日晚間11時左右,趁松安派出所員 警不在場時,對原告恫嚇稱:「今日若不簽和解書及本票, 有何後果自己要負責。」、「你那2個小孩不止這些錢」等 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恐懼而無奈 簽立和解書,並同意支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作為賠償, 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而經斟酌兩造之社會地位、經濟 狀況、原告因遭恐嚇而被迫同意和解賠償80萬元,及原告因 遭恐嚇而日夜生活於恐懼之中,深怕自己及小孩遭遇不測等 情,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丁○○應與被告乙○○、丙○ ○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80萬元。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恐嚇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