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823號
TCDM,96,訴,823,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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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0號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1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壹支 (不含SIM卡)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科,基於販賣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以營利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下列時間為販賣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行為:
(一)丙○○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十八時五十二分許、十九時 四十三分許,接續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撥打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 (無積極證據足認係乙○○所有),聯絡向乙○○購買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後,雙方並於同日在臺中市○○○路 五六號十五樓乙○○住處內,由丙○○交付向乙○○購買重 量一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價金新臺幣 (下同)二萬元予 乙○○乙○○並交付重量一錢之海洛因予丙○○。(二)丙○○於九十五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七分許、十三時三十 分、十三時三十七分、十四時二十四分許,接續以其所使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所使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向乙○○購買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事宜後,雙方並於同日,在上址乙○○住處內 ,由丙○○交付向乙○○購買重量一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之價金二萬元予乙○○,由乙○○交付一錢海洛因予丙○○ 。
(三)乙○○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十二時十八分許及十二時五十 三分許,接續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撥打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主 動對丙○○要約表示其有較好之海洛因,要求丙○○即刻與 乙○○會合,並表示丙○○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錢之二 萬元價金,丙○○尚差三千元沒有關係,可以先欠著,丙○ ○亦應允趕快前往與乙○○會合,而著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嗣因故雙方未完成交易而未遂。
二、嗣為警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九十五年九月 二十五日上午八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四八七號二 樓,查獲乙○○並扣得乙○○所有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一支及上開乙○○所有之門號00000000 00號號行動電話一支(均含SIM卡)。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查:①證人丙○○於 九十六年二月九日偵查中證稱:「(你在警詢筆錄承認有向 乙○○每三天就買一次毒品一共買了十多次,你有何意見? )在警局毒癮發作時講的,我跟乙○○向小江買的。」、「 (你當時做的警詢筆錄是你自己簽名的?)是的,我自己簽 名的,在簽名之前我有看過,因為乙○○之前有打過我,所 以我才會咬他。」云云 (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七號偵 查卷第十一頁)。俟證人即警察林嘉添於當日偵查中結證: 「 ((丙○○的筆錄是你所製作?)是的。」、「(當時製 作筆錄的時候,丙○○有沒有毒癮發作?)沒有。」、「( 製作筆錄時,丙○○意識清醒?)他是清醒的。」、「(丙 ○○在警詢筆錄承認向乙○○買過海洛因十多次,差不多每 三天買一次,一錢是以二萬元向乙○○在臺中市○○○路五 六號十五樓買的,這是丙○○自己說的?)是的,他自己說 的。」、「 (丙○○陳述的時候,精神狀況如何?)與平時 正常人一樣,沒有毒癮發作痛苦的現象,意識清醒。」等語 (見同上偵卷第十二頁),俟證人丙○○又證稱:「 (你對警 察所述有何意見?)我那時毒癮發作。」後,證人即警察賴 啟賢於偵查中乃又結證:「丙○○的筆錄我要補充說明,在 九十五年九月底查獲丙○○,那時丙○○已經送去戒治,到 了十月十八日製作筆錄,他的精神狀態絕對沒有問題,丙○ ○是乙○○的小弟,所以丙○○不可能故意去咬乙○○。」 等語 (見同上偵卷第十二頁)。之後證人丙○○於偵查中即 空言辯稱:(你對警方所述有何意見?)我沒有跟他買。」云 云。②證人丙○○嗣於審理中竟又另行證稱:「 (你在警局 筆錄說你向乙○○購買海洛因十幾次,都是自己使用,或販



賣給別人,所述是否實在?)都不實在。」、「 (警察局筆 錄如何製作?)警察威脅我如果我不咬乙○○,就要叫被我 毆傷的警員過來威脅我,因為查獲當天我有脫逃,該案已判 決。」、「 (是誰威脅你?)小隊長。」、「 (筆錄如何製 作?一問一答,然後顯示電腦螢幕給你看?)是一問一答, 因為電腦螢幕背對著我,打完之後有讓我看螢幕後我再簽名 。」、「 (筆錄內容是否照你所述製作?)有的沒有。」、 「 (沒有依照你所說的部分,有無請警察更正?)沒有。」 、「 (為何沒有請警察更正?)沒有。」云云,核證人丙○ ○對於其何以於警詢中證稱有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節,所證先後反覆不一。再佐以,證人丙○○於偵查中所 為上揭說明,經警察當庭具結證述予以駁斥後,於審理中始 又提出另一套說法;及證人丙○○於審理中亦結證稱:伊於 電話中所稱「大仔」之人係指被告等語,被告亦直承:丙○ ○平常均叫伊「大仔」等語,則依被告與丙○○之關係,丙 ○○嗣於偵審中翻異前詞,企圖迴護被告,並以各種理由否 認自己先前所為對被告不利之證詞自在常情之內等節,證人 丙○○此部分證述顯係事後迴護、附和被告辯解之詞,要難 採信。此外核諸證人丙○○於警詢中證述情節顯與監聽譯文 內容較為符合 (詳後述),證人丙○○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具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依據上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固對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十八時五十二分許 監聽譯文內容係其與證人丙○○之對話,其中所提到之「東 西」係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二十三時二 十一分許,其與證人丙○○對話內容提到「○五」係指海洛 因純度即一半海洛因,一半糖;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確為伊所有並供己使用;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十二時 十八分許監聽譯文通話內容「卡好味」係指比較好的海洛因 ;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十二時五十三分許監聽譯文內容係指 丙○○表示要「拿」二萬元的海洛因,但只有一萬七千元, 尚差三千元,伊說不要緊,讓丙○○欠著等節坦承不諱,惟 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辯稱略以:本件 譯文內容均係伊要與丙○○一起出資向他人購買海洛因云云 。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丙○○①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警詢 中證述:「行動電話0000000000八是我本人在使 用。於九十五年三月間申請」、「(警方提示你持有000 0000000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六月七日十八時五十二分



五十秒...( 譯文內容),是何種意思?)是我要向乙○○購 買一級毒品海洛因。購買一錢海洛因以二萬元,在臺中市○ ○○路五六號十五樓乙○○住處完成交易。」、「(警方提 示你持有0000000000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六月十日 十三時三十分三十八秒..( 譯文內容)、十三時三十七分二 十八秒..( 譯文內容)、十四時二十四分零秒..( 譯文內容) ,是何種意思?)是我要向乙○○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上述交易毒品數量及金錢及交易地點為何?) 購買 一錢海洛因以二萬元,在臺中市○○○路五六號十五樓乙○ ○住處完成交易。」、「(警方提示你持有0000000 000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二十三時二一分 十六秒..( 譯文內容),以上談話內容是指何意?)是我向 乙○○購買毒品後,發現他所販賣一級毒品純度較薄,我賣 給別人時,都向我反映純度不足的意思。」、「(警方提示 你與乙○○及蘇檢洲交易毒品譯文,是否有經你親自閱讀? 內容是否正確?)我有親自閱讀,內容均正確。」等語 ( 見警卷第四九至五二頁);②於審理中結證稱:「..( 我)到 九十五年九月份被抓為止我用注射方式注射海洛因,我大約 一天施用十幾次,每次份量不知道,我是大約用,我大約二 、三天要買一次毒品,一次買一錢,差不多二、三天就要用 到一錢海洛因,..。」、「 (0000000000電話是 誰的?)好像是乙○○的。」、「 (你認不認識劉秋雲?) 認識,但沒有關係。」、「 (提示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三 七號偵卷第三五頁六月七日二十一時十八分九秒監聽譯文, 劉秋雲要跟你拿何物?)海洛因。」、「 (譯文內『一』何 意?)一千元的意思」、「 (監聽譯文內容意思為何?)她打 電話來向我要海洛因,我說我沒有,..。」、「 (提示同上 偵卷第三六頁六月七日二十二時三十四分九秒監聽譯文,何 意?)就是劉秋雲打電話給我,我跟她說我這邊有比較好的 ,劉秋雲就過來試海洛因,試完之後,劉秋雲就回去了,這 通電話是在試海洛因之前打的。」、「 (提示同上偵卷第三 七頁六月十日十三時二十九分二十八秒監聽譯文,何意?) 劉秋雲打電話問我這邊有無海洛因,我說沒有,劉秋雲就問 說大仔的那邊有沒有,大仔就是乙○○,我說乙○○沒有打 電話給我,我說我晚一點再拿過去給劉秋雲。」、「 (當時 你手上有無海洛因?)沒有。」、「 (當時既然沒有海洛因 ,為何跟劉秋雲說晚一點要拿給她?)我想說晚一點會有, 就是我要去跟別人拿,..。」、「 (提示同上偵卷六月十日 十五時二十八分五十六秒監聽譯文,何意?)就是劉秋雲問 我說看我那邊有無海洛因。」、「 (你在譯文中提到「我四



點十分拿去給妳」何意?)就是我要拿海洛因給她。」、「( 當時你身上有無海洛因?)有。」、「 (00000000 00號是誰的電話?)是我女朋友許依娜的電話。」、「 ( 提示同上偵卷六月十日十五時五十四分二十六秒監聽譯文, 何意?)就是劉秋雲藥癮發作,問我有無毒品。」、「 (依 照上開監聽譯文,你是否就是要拿海洛因給劉秋雲?)是的 。」、「 (提示同上偵卷六月十日十六時二十七分五十七秒 監聽譯文,何意?)就是劉秋雲來我家試海洛因,就是劉秋 雲藥癮發作到我家來問我有沒有,我有拿給他。」、「 (提 示同上偵卷三五頁六月七日十八時五十二分五十秒監聽譯文 是否你跟乙○○的對話?)是的。」、「(如何知道這是與乙 ○○的電話?0000000000號的行動電話是誰的? )這支電話是乙○○的。」、(請看這段譯文內容,這通電話 是否你跟乙○○的通話?)是。」、「(譯文內的東西是指何 物?)海洛因。」、「(提示同上偵卷六月七日十八時五十九 分三十七秒監聽譯文,何意?)這是我與女朋友對話,譯文 內大哥是指乙○○。」、「 (譯文內說可能拿東西而已,東 西是指何物?)海洛因。」、「 (你提到你有一萬七千元, 你女朋友回答怎麼夠,你說明天才夠二萬元,「他」說沒關 係,「他」是指誰?)就是乙○○。」、「 (你說沒錢上去 拿,「他」也會給我,「他」指誰?) 乙○○。」、「 (打 完這通電話後當天有無去找乙○○?) 有。」、「 (提示同 上偵卷六月七日二十三時二十一分十六秒監聽譯文,何意? )就是打電話去乙○○那邊試海洛因,乙○○問我說有沒有 比上次好。」、「 (譯文內○五是何意思?)海洛因的純度 ,○五代表不太好,好的純度為一、二,最好的是二。」、 「 (提示同上偵卷六月十日十一時七分三十八秒監聽譯文, 你要上去拿什麼?)海洛因。」、「 (提示同上偵卷六月十 五日十二時十八分三十七秒監聽譯文,何意?)就是要找他( 即被告)打那支電話。」、「(提示同上偵卷六月十五日十二 時五十三分二十二秒監聽譯文,何意?)叫我上去拿海洛因 。」、「 (你說差三千是何意思?)我錢不夠三千元,..。 」等語在卷,並有丙○○與被告、劉秋雲、許依娜間通話之 監聽譯文一份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六五至六八頁,並詳附件 )。是參之,①被告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十八時五十二分許 ,問丙○○明日是否要「拿」海洛因,許文智稱要之後,被 告又稱不然你今天上來拿,丙○○稱好之後,被告又稱早一 點「上來」,不然我就走了,許文智即稱好。旋丙○○即於 同日十八時五十九分打電話對女友許依娜稱:被告叫伊上去 臺中拿海洛因,被告不是叫伊拿海洛因給別人,是問伊要不



要拿等語,經許依娜詢以「錢呢?」,丙○○即稱伊這裏有 一萬七千元;旋於同日十九時四十三分許,丙○○即與被告 約好丙○○現在上去 (找被告);之後,丙○○即於同日二 十一時十八分許,約劉秋雲過來「拿」一千元之海洛因,旋 丙○○又於同日二十二時三十四分許,以電話詢劉秋雲海洛 因有無試用,效果如何,劉秋雲並即表示效果不錯,但上次 的比較好等語,之後丙○○於同日二十三時二十一分許即透 過電話對被告表示海洛因效果只有○五而已,上次的比較好 等語,被告即表示上次是虧錢拿予丙○○,若像上次那樣 ( 即純度較高),我都倒貼給你好了;②九十五年六月十日十 一時七分許,丙○○對被告表示要上去拿;同日十一時四十 六分許,劉秋雲問丙○○有無海洛因,因丙○○表示沒有, 劉秋雲即問丙○○被告處有沒有等語;旋丙○○即於同日十 三時三十分許問被告有沒有空等語,被告表示還沒,再電話 通知等語後,被告並於同日十三時三十七分許打電話予丙○ ○,要求丙○○二點過來,之後丙○○即於同日十四時二十 四分許,透過電話對被告表示伊已至門口等語。之後丙○○ 即於同日十五時二十八分許,透過電話對劉秋雲表示伊四點 十分拿海洛因去給劉秋雲,並於同日十六時九分透過電話對 劉秋雲稱伊到家了,並叫劉秋雲過來等語,同日十六時十六 分許,劉秋雲表示伊到了等語,丙○○即叫劉秋雲進來等語 。旋丙○○並即於同日十六時二十七分許,透過電話問劉秋 雲有沒有試了,劉秋雲即表示效果不太好,比上次差等語; ③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十二時十八分許,被告主動打電話對 丙○○稱有比較好的海洛因等語,丙○○旋即表示伊下午再 上去等語,旋被告又主動打電話予丙○○,要求丙○○現在 上來,錢不夠三千元沒關係,先欠著,不然伊要出去,快上 來等語,以上各情,業經證人丙○○及被告於審理中分別陳 明在卷,並有監聽譯文在卷可考。又證人丙○○於警詢中證 稱:伊向被告買海洛因,每次都購買一錢海洛因,價格二萬 元等語 (見警卷第五一頁),核與被告辯稱:九十五年六月 十五日,丙○○是要買二萬元海洛因,但只有一萬七千元, 差三千元,伊說不要緊,讓他欠等語情節相符,足見被告與 丙○○對於丙○○每次向被告購買海洛因的數量、金錢及交 易地點,已事先達成合意,雙方只須再以電話互相聯絡明確 之交易時間至明,蓋渠二人若非早有丙○○每次均係前往被 告上址住處,向被告購買一錢二萬元海洛因之共識,證人丙 ○○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十二時五十三分許與被告對話時 ,端無能夠憑空突然說出:「我差『三千』元」等語,並於 被告要求丙○○「快上來」後,丙○○無須多問即能夠答以



「好」之理。此外,復有扣案門號為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一支 (含SIM卡)可資佐證。
(二)證人丙○○嗣於審理中雖改證稱:伊是與被告一起合資向他 人購買海洛因,並非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且伊交予劉秋雲之 海洛因,是伊至南投市「太空」家中向「太空」拿的,伊前 往南投之前,沒有先打電話與「太空」聯絡確認「太空」在 不在家云云。然查:①證人丙○○於審理中係證稱:伊與被 告是一起向「小江」及另一個男子買毒品,該男子不是蘇檢 洲。伊不曾向「銅管」買毒品,印象中被告也沒有云云,旋 又改稱:伊曾與被告一起向蘇檢洲買毒品.被告曾叫伊去向 「銅管」拿過毒品二次云云,所證情節明顯反覆不一。②丙 ○○於審理中所證:「 (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好像是劉秋雲 到我家拿海洛因,好像沒有拿到海洛因。」、「 (你剛才不 是說已向太空拿到海洛因,為何劉秋雲在你家沒有拿到海洛 因?)忘記了。」、「「 (譯文內容提到「上次我虧錢拿給 你」是何意思?)忘記了。」、云云,證人丙○○顯然對於 無法自圓其說之譯文內容,均以忘記了云云搪塞。③觀諸上 揭監聽譯文內容,丙○○顯係至臺中向被告買到海洛因後, 旋即與劉秋雲聯絡,並交予劉秋雲施用,已至為明顯,丙○ ○此部分更異後所證核與監聽譯文內容不符,且依譯文顯示 丙○○要與被告或劉秋雲會合前,均會不斷以電話互相聯絡 ,何以丙○○要找「太空」拿海洛因,竟不先與「太空」聯 絡,即貿然前往南投市找「太空」之理,丙○○此部分所陳 情節顯悖常情,要係事後迴護、附和被告辯解之詞,尚難採 信。
(三)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分別辯稱:伊與丙○○住在一起, 伊怎會販賣海洛因丙○○,伊與丙○○是一起出資合買海洛 因,並依照出資比例分,並無誰出錢不夠,向對方先借錢, 而分得一樣份量情形云云。惟依上開監聽譯文內容,被告於 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至十五日間,顯然未與丙○○同住,否則 被告與丙○○何須每次均事先以電話互相聯絡見面事宜,並 要求丙○○上來臺中?又被告於審理中所辯:「 (這通電話 「上次是我虧錢拿給你的,若像上次那樣我都倒貼給你好了 ‧‧好啦」,是何意思?)因為我們去拿海洛因品質不好, 我說倒貼丙○○錢,我說我們一起去拿,你還嫌東西不好。 」云云,顯與譯文內容不符,被告竟又辯稱:「 (你的解釋 為何與譯文文義不同?)應該一樣。」云云,委無足採。再 者,被告於審理中辯稱:「 (提示譯文時間六月十五日十二 時五十三分二十二秒之通話,何意思?)我急著要去拿海洛 因,丙○○跟我說他一萬七千元,差三千元,我說不要緊,



讓他欠。」、「 (剛才不是說依照比例分,為何還讓丙○○ 欠?)急著要拿海洛因,因為丙○○可能要拿二萬元的海洛 因,因為丙○○只有一萬七千元,所以才會說差三千元的話 ,我急著要買,就說不夠就欠著。」、「丙○○有無說他一 定要買二萬元的海洛因?)我忘記了。」云云,亦顯與其上 開辯詞相矛盾,並與丙○○於審理中證稱:當日伊是要買一 萬元海洛因云云不符,足見被告所辯先後反覆不一,要係臨 訟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四)又販賣海洛因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 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 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 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 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 被告就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供述或坦承者外,委難察得實情 ,且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 之販賣行為則同一。是以因海洛因量微價高,販賣者率有暴 利可圖,苟非意圖販賣營利,一般人焉有可能甘冒重度刑責 而提供海洛因。再徵諸被告對丙○○稱「若像上次那樣,我 都倒貼給你好了」等語,益證被告確係基於意圖販賣海洛因 以營利之犯意,販賣海洛因予丙○○無疑。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實無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比較新舊法部分:
(一)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 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 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 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 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 刑法條文雖經修正,但若僅屬單純之文字修飾,或將實務見 解或法理明文化,而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 或其他有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者,即無庸依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 「裁判時法」處斷(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二十 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係 增訂刑法於其他法律有「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亦無關犯罪行為可罰性之變更,亦應逕行適用新法第十一條 之規定。且修正後刑法第二十五條有關未遂犯之規定,僅係 將修正前條文改編,實質內容未變,本案有關未遂犯之規定 ,亦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法



定刑中得併科罰金刑,而被告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 正公布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刑法第三十 三條第五款關於主刑罰金已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以百元計算。」與修正前之規定:「罰金:(銀元) 一元以上。」之規定相較,修正後關於罰金刑之法定範圍顯 已提高,應以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後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本件應依新 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三 十三條第五款有關於罰金之規定。
(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 。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業經總統於九十四年 二月二日公布廢除,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亦即刑法第 五十六條廢除後,該條原規定之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 除有接續犯之情形外,應按數罪併罰之原則論處,依修正施 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比較廢除前後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廢除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即廢除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論處。(四)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 減輕其刑」。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 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僅 係酌減標準見解法律之明文化,依照上開說明,應適用「裁 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五)又關於刑之加重、減輕規定之新舊法比較,另詳如附表所述 。
三、按刑法上犯罪類型為「販賣」者之既、未遂,以買賣之標的 物已否交付為區分標準;如僅就買賣之內容意思表示一致, 而尚未交付標的物時,應論以販賣未遂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 度臺上字第五三○二號、四一五五號、一八七五號判決、八 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並 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係基於販賣之營利意圖而販入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又證人丙○○於審理中既結證稱:九十五年六月 十五日,伊並未交付價金予被告,被告亦未交付海洛因予伊 等語,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該次毒品交易有完成,而依九十五 年六月十五日之監聽譯文內容,被告既主動打電話予丙○○ ,對丙○○要約表示其有較好之海洛因,要求丙○○即刻與 被告會合,並表示丙○○尚差三千元沒有關係,可以先欠著 ,要丙○○馬上上來等語,丙○○亦即答以「好」等語,足 見被告與丙○○間對於丙○○每次向被告購買海洛因的數量



、金錢及交易地點,已事先有所合意,且被告主觀上亦有販 賣海洛因之營利意圖,業如前述,依照上開說明,被告如犯 罪事實欄一 (三)部分所示行為,顯已達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之著手階段甚明。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一)、( 二) 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 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 (三)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六項、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 (三)部分所示之犯罪事實,屬已實施 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公訴人誤認被告如 犯罪事實一 (三)部分所示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尚有未合,惟其起訴 之基本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且因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檢察官誤認部分 因其罪名相同,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 ( 最高法院八十七 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販賣前後持 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先後三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行為,時間緊 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 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遂罪之一罪。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 ,故僅就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再者,被告販賣所 得計僅有四萬元,獲取之利益並非龐大,販出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數量亦僅為二錢,尚非甚鉅,相對於長期大量販賣毒 品之大毒梟而言,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顯 然較輕,倘仍遽以處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即無期徒刑,實 屬情輕法重,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是其犯罪 情狀相較於法定本刑之最低度刑即無期徒刑,猶嫌過重,在 客觀上足以令人感覺過苛而予以同情,其犯罪情狀尚非無可 憫恕,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減輕其刑,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法定刑為罰金 刑部分,同時具有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對象僅舊識丙○○ 一人,且只完成海洛因毒品交易二次,販毒所得計僅四萬元 ,販出之海洛因毒品重量計僅二錢,均非甚鉅;販賣海洛因 戕害他人健康,足使購買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 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危害社會治 安,惡性非輕,且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合法掙取金錢,圖以 販賣一級毒品獲利,犯罪動機不良,及被告犯罪後仍矢口否



認犯行,顯無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被告上揭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之財物共四萬元,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義務沒收主義之規定, 均併予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償之。又扣案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一 支 (不含SIM卡),係被告友人送給被告,業據被告於審理中 供明在卷,核係被告所有供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 (此部分 既已扣案,而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情形,亦無追徵其價額 之問題)。至扣案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 話一支,核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號之SIM卡 一張,仍屬電信公司所有,門號使用人僅有使用權;被告雖 曾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聯絡,惟 被告既供稱不認識申請使用人龍景川,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認確屬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檢察官請求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門號為000000 0000號之行動電話一支,尚難准許,附此敘明。五、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①被告除上開經判決有罪部分外,尚有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予丙○○。②被告曾販賣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四十五次予甲○○,因認被告尚涉有此部分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案公訴人指訴被告涉有此部分之犯行,係以證人丙○ ○、甲○○於警詢中之證述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此 部分犯行。經查,證人丙○○於警詢中雖曾證稱:伊差不多 三天向乙○○拿一次,大約有十多次云云。證人甲○○於警 詢中雖曾證稱:「我於九十五年二月中旬住於乙○○住處( 臺中市○○○路六一號十五樓之二),自從住該處才再染上 一級毒品海洛因,也是從九十五年二月中旬就向乙○○購買 一級毒品海洛因供己施用,至九十五年四月初左右,因我無 法支付之前積欠乙○○購毒款項,所以他就不再將海洛因毒 品販賣與我。」、「因我當時住他家,都是直接向他購買, 住一起他知道我每天均需施用毒品,所以他每天都會準備一 錢(三. 七五公克)一級毒品海洛因販售予我。」、「 (你 共向乙○○購買幾次毒品?)我共向他購買四十五次一級毒 品海洛因,每次固定一錢(三. 七五公克),每一錢以二萬



元向他購買供己施用。」云云。惟證人丙○○、甲○○嗣於 偵審中既均結證稱伊未曾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云云,復查無其 他補強證據足認證人丙○○、甲○○此部分於警詢中所為不 利於被告之證述,確符真實,自難僅憑渠二位證人先後不一 之證詞,遽為被告此部分有罪之認定。且因檢察官認被告此 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就被告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犯嫌另為無 罪諭知。再者,辯護人雖請求勘驗甲○○警詢錄音光碟;檢 察官亦請求傳訊甲○○於審理中所稱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予甲○○之人即「曾國泰」,並請勘驗甲○○第二次偵訊錄 音光碟,以調查甲○○於該次偵查中是否有提到「阿狗」其 人等語。惟本院斟酌「曾國泰」即「阿狗」是否有如甲○○ 於審理中結證販賣第一級毒品予甲○○情事,與被告是否有 販賣第一級毒品予甲○○一節,二者並無何必然關聯性,曾 國泰究有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甲○○、甲○○是否曾 提到「阿狗」其人,均無礙於甲○○所證先後不一及本案並 無監聽譯文等任何補強證據,足認被告確有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予甲○○等節之認定,本院因認並無為上開調查必要 ,附此指明。
六、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既明確結證「曾國泰」如何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甲○○,並結證稱:「 (你說檢察官第二 次開庭時你有提及阿狗,阿狗是誰?)有,阿狗就是曾國泰 。」、「 (曾國泰在臺中監獄時間?)九十三年四、五月左 右。當時我們二人都關在那裡。」等語,則「曾國泰」之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又證 人丙○○於偵審中具結後,偽證稱伊未曾向被告購買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云云,所涉犯之偽證罪嫌,亦應由檢察官另行偵 查處理,均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變更│行為時法(下稱│裁判時法(下稱│ 比較理由 │比較依據│比較結果│應適用法律 │
│事項│舊法)之條文及│新法)之條文及│ │ │何者對行│ │
│ │內容 │內容 │ │ │為人有利│ │
├──┼───────┼───────┼───────┼────┼────┼──────┤
│死刑│【修正前刑法第│【刑法第64條】│ │ │ │ │
│之加│64 條】 │ │ │ │ │ │
│減例│ │ │ │ │ │ │
│變更│死刑不得加重。│死刑不得加重。│刑法第64條第2 │刑法第2 │ 舊法 │舊法 │
│ │死刑減輕者,無│死刑減輕者,為│項修正後,死刑│條第1項 │ │ │
│ │期徒刑,或為15│無期徒刑。 │減輕者,為無期│前段 │ │ │
│ │以下12年以上有│ │徒刑,使法官量│ │ │ │
│ │期刑。 │ │刑範圍受到限縮│ │ │ │
│ │ │ │,行為人將受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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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