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1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宗桂
債 務 人 暐震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承豪
人
債 務 人 張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壹仟貳佰
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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