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1990號
TCDM,96,易,1990,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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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9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21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 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悛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96年l月l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100號之逢甲大學科學航太館地下l樓之圖書館內,趁陳亞 蓮、陳嘉芳離開座位,先徒手竊取陳亞蓮所有背包內之CD隨 身聽及語言翻譯機各l支得手,價值約新臺幣 (下同)1 萬元 ,並接續著手搜尋陳嘉芳所有之背包內有無值錢財物,然因 未發覺貴重財物,而未得逞。嗣經陳亞蓮陳嘉芳發覺物品 遭竊而向校方報告後,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 亞蓮、陳嘉芳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 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l項之竊盜罪。被告 2次竊盜犯行,係基於一竊盜犯意為之,為接續犯,應以一 罪論。又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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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