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31號
原 告 黃○○(年籍詳卷)
被 告 王聖德
李惠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743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及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743 號 ),其中被告甲○○被訴散布猥褻影像部分、被告乙○○全 部被訴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然因原告聲請將此部 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4 頁);另本院固就被告 甲○○所犯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加重誹 謗、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判決 有罪,然因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及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