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任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中華
民國105年11月23日105年度簡字第4309號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392號、
105年度偵字第1424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傅任佑雖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或密碼予詐騙成員 使用,可能將為詐騙成員所利用,以遂行欺騙不知情社會大 眾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 4年10月2日至同年10月7日17時許之不詳時間,將其於104年 10月2日申辦之大眾銀行灣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 )、陽信銀行健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其 於104 年6月12日申辦、同年10月2日申請補發存摺之臺灣土 地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大眾銀行 、陽信銀行及土地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同時交付予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詐騙成員,容任該詐騙成員使 用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騙成員(無 證據證明超過3 人以上)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 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各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 施以詐術,致上開被害人或告訴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各於附 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傅任佑所申辦之上 開大眾銀行、陽信銀行或土地銀行帳戶帳戶內(各被害人或 告訴人遭詐騙之時間、方式及匯款時間、金額,詳如附表編 號1 至10所示)。嗣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察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何○○、張○○、陳○○、殷○○、李○○、許○○、 黃○○及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 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因被告傅任佑、檢察官均同意有證 據能力(本院簡上卷第103 頁反面第2行至第9行),本院審 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 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 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 ;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 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 ,而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本件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傅任佑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因經營電腦 事業,需要資金周轉,方申辦前揭大眾、陽信銀行帳戶,及 補辦土地銀行提款卡,以便於申辦信用卡使用;申辦完就將 上開帳戶資料一併放入手提包中,再放入機車置物箱內,迄 於104年10月7日打開機車置物箱時,才發現遺失等語。經查 :
(一)上開大眾銀行及陽信銀行帳戶,係由被告於104年10月2日以 自己名義所開戶申辦,另土地銀行帳戶則由被告於104年6月 12日申辦,並於104年10月2日辦理補發存摺。嗣某詐騙成年 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方式,各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施以詐 術,致上開被害人或告訴人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 匯款時間,各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至被告所申辦之上開帳 戶內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在卷(院二卷第 58頁之不爭執事項)。核與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或補發存摺 情形相符,有大眾銀行104年11月26日眾個通密發字第10400 08869 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陽信銀行及土地銀行 所檢附之開戶資料或補發存摺資料在卷可稽(警一卷第45至 62頁;院二卷第30頁)。復經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於 警詢中陳述明確,且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匯款往來明細 及報案紀錄在卷可參(卷證出處詳如附表所示)。故此部分 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雖否認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
⒈關於申辦或補辦上開帳戶存摺或提款卡之目的、緣由,被告 於偵查中先稱:係為便於電腦維修之客戶匯款,不用付轉帳 費等語(偵一卷第17頁、第22頁背面)。嗣於本院審理中卻 改稱:要以卡辦卡,用土地銀行信用卡去辦大眾、陽信銀行 信用卡,因感覺要先辦帳戶,才能辦信用卡等語(院二卷第 105頁倒數第13行以下至106頁第1 行)。前後所述不一,真 實性本值存疑。再者,被告原本已有郵局及華南、第一銀行 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院二卷107 頁 第10至11行),亦有華南銀行開戶資料及郵局帳戶存摺封面 、交易明細可參(院二卷第62至74頁、109至116頁)。則被 告既有上開華南銀行及郵局等帳戶可供使用,自無特意申辦 或申請補發其他帳戶,預供他人匯款之必要。又衡諸被告已 有進出金融機構之申辦經驗,且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當兵時 曾申辦信用卡,當時並未辦理帳戶等語(院二卷第106 頁背 面倒數第10至13行),本應知悉申辦信用卡不需以在該銀行 先設有帳戶為要件。縱如被告所述屬實,則被告既已有華南 銀行帳戶,大可逕行申辦該銀行之信用卡,卻捨此不為,反 另行申辦本案上開帳戶,亦難自圓其說。由上足見,被告前 開所辯,不可採信。
⒉基於上開論述,參以被告自104年6月間起,並未從事外包業 務,且自104年9月間起即無工作,關於電腦買賣及維修部分 ,客戶於104 年間並未匯款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 陳在卷(院二卷第105頁背面第1 行以下)。又被告於104年 10月2 日辦理大眾銀行、陽信銀行開戶後,隨即自開戶存款 新臺幣(下同)1,100元提領1,000元等情,亦有上開銀行存 款帳戶明細、客戶對帳單可參(警卷第46頁、57頁),苟如 被告確有意使用上開帳戶,應不至於申辦後急於提領該款項 。準此,被告既有華南銀行及郵局等帳戶可供使用,且依其 104年9月間後之工作、業務情形,個人亦無申辦或補辦其他 帳戶使用之需要,卻突於同日申辦上開帳戶或補辦存摺,並 於申辦大眾銀行、陽信銀行帳戶後,隨即提領開戶存款,而 上開帳戶之後確亦為他人所使用,顯見被告申辦、補辦上開 帳戶之目的,本應係提供自己以外之他人使用,且為免其存 入款項遭他人使用,方急於申辦帳戶後旋提領存款款項,核 與一般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情形相符。又被告申辦或補辦 上開帳戶之目的,係為供他人使用,既據認定如前,衡情當 不至拖延,逕存放於極易開啟之機車置物箱內,亦無因此失 竊之可能。故被告所辯:將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與退伍令
同置於手提包內,再放入機車置物箱中而一併遺失等語,亦 不可採信。
⒊另詐欺成員為避免檢警自金融帳戶回溯追查其身分,使用他 人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及取贓時,本會避免因金融帳戶所 有人發現存摺及提款卡遭竊、遺失向警方報案,或向金融機 構辦理掛失止付,可能造成提領贓款之人為警查獲,或贓款 無法提領之情形。亦即,從事此等財產犯罪之不法份子,若 非確信在取得詐騙款項之前,該帳戶所有人不會去報警或掛 失止付,自無可能使用該帳戶作為詐騙取款之工具。因被告 所有前開大眾、陽信及土地銀行帳戶,已難認定係遺失或遭 竊取,業如前述。而存摺、提款卡通常係屬個人私密之物, 旁人無法取得。是若被告未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提供予他人,他人又豈能取得該存摺、提款卡、密碼,又 豈會甘冒被查獲或贓款無法取出之風險,輕易使用上開帳戶 供作被害人匯款使用。綜上,堪認被告係將上開帳戶之提款 卡、密碼交付他人使用,以便他人遂行不法犯行甚明。至被 告之上開帳戶遭詐騙成員使用,且經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或 告訴人於104 年10月7日接連匯入款項後,被告曾於104年10 月8 日將上開存摺及提款卡掛失等情,固有大眾銀行106年4 月10日灣裡發字第1060000009號函、陽信銀行同日陽信健康 字第1060003號函及土地銀行同年4月17日路竹存字第106500 0910號函暨所附掛失紀錄在卷可查(院二卷第24至33頁)。 惟被告是將其上開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業經 認定如前;且上開掛失行為,均在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 人匯款款項,均遭提領之後,在目的已達之情形下所為,尚 難以被告上開事後掛失之舉動,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三)所謂幫助行為乃指對於被幫助者之犯罪行為,予以物質或精 神上之支持,使其得以或易於實現構成要件,或使其行為造 成更大之損害,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者。準此,幫助 犯之幫助行為應係指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因本件詐騙 犯罪成員均未到案,且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 直接參與該犯罪,亦無證據證明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 之匯入款項,為被告所提領。故被告僅單純提供帳戶,並未 參與詐騙行為之實施,亦未提款,應未參與詐欺罪之構成要 件行為,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應屬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而為幫助行為甚明。又近年來社會上各式詐財手段迭 有所聞,依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且正值壯年,具有相 當之社會生活經驗,對此尚難諉為不知。故被告於提供上開 帳戶當時,對於該帳戶可能會遭詐騙成員利用作為實行犯罪 行為之工具一事,自屬有所預見,卻仍任意將上開帳戶提供
予詐騙成員使用,主觀上顯有容認上揭犯罪事實發生之意欲 。從而,被告應有幫助該詐欺犯罪成員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 不確定故意,亦堪認定。
(四)綜上,被告前開所辯,均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 詐欺取財之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參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本件係由3 人以上 之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犯行,自無從對被告論以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附此敘明。被告以1 次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 助詐欺成員各向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詐 取得逞,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幫 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原審適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 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業已成年,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 騙案件盛行,且可得預見交付其所有帳戶可能為詐欺成員取 得,並用之以遂行詐欺犯罪使用,竟仍率爾提供其所有上開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 用,因而終使不詳詐騙成員得以隱蓋自己身分而詐取他人財 物得逞,除造成被害人或告訴人等因而受有財產損失外,並 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並危害社會 人與人之間互信關係,增加遭受詐騙之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 難,並擾亂社會正常金融交易安全,所為實屬不該:且其於 犯後否認犯行,迄今亦未為任何賠償以填補被害人或告訴人 所受損失,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以依現存卷證資料,尚 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因而獲利;並酌以被告本案交 付帳戶之數量,及本件遭詐騙之被害人或告訴人非少及其等 所受詐騙之金額、損害之程度非輕;另參以被告於本案發生 前並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查,素行尚可;暨衡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對被告科處有期徒刑4 月,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 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雖以否認犯罪為由,提 起上訴,認其應受無罪判決,惟其所辯均非可採,詳如前述 ,故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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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證據資料暨出處│
│號│被害人│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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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先由某成年詐騙成員於104 年│104年10月7日│25,799元 │①被害人莊○○│
│ │莊○○│10月7 日某時,佯裝為「HITO│21時36分許 │ │ 於警詢之陳述│
│ │ │」人員撥打電話予莊○○,訛│ │ │ (警二卷第3 │
│ │ │稱因公司人員疏忽誤其為批發│ │ │ 至6頁) │
│ │ │商,而幫其預刷12,700元,須│ │ │②被害人莊○○│
│ │ │盡速與銀行聯繫刷退事宜。嗣│ │ │ 之中國信託商│
│ │ │另名自稱玉山銀行人員之成年│ │ │ 業銀行存款明│
│ │ │詐騙成員再撥打電話予莊○○│ │ │ 細查詢(警二│
│ │ │,請其依指示網路匯款取消云│ │ │ 卷第15頁) │
│ │ │云,致莊○○陷於錯誤,而依│ │ │③被告之臺灣土│
│ │ │詐騙集團指示於右列時間,以│ │ │ 地銀行路竹分│
│ │ │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 │ │ 行客戶往來明│
│ │ │土地銀行帳戶內。 │ │ │ 細查詢(警二│
│ │ │ │ │ │ 卷第9頁) │
│ │ │ │ │ │④新北市政府警│
│ │ │ │ │ │ 察局蘆洲分局│
│ │ │ │ │ │ 成州派出所受│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案三聯單(警│
│ │ │ │ │ │ 二卷第18頁)│
│ │ │ │ │ │ │
├─┼───┼─────────────┼──────┼─────┼───────┤
│2 │告訴人│先由某成年詐騙成員於104 年│104年10月7日│29,989元 │①告訴人何○○│
│ │何○○│10月7日17時7分許,佯裝為金│17時50分許(│ │ 於警詢之陳述│
│ │ │石堂網路書局之賣家,撥打電│處刑書及原審│ │ (警一卷第11│
│ │ │話予何○○,訛稱其網路購書│判決均誤載為│ │ 至13頁) │
│ │ │因作業疏失將連續12個月按月│同日19時30分│ │②中國信託銀行│
│ │ │購買20本書,若無繼續訂購則│) │ │ 自動櫃員機交│
│ │ │須向銀行申請取消。嗣於同日│ │ │ 易明細表(警│
│ │ │17時20分許,另名自稱中國信│ │ │ 一卷第36頁)│
│ │ │託銀行客服人員之成年詐騙成│ │ │③被告之陽信商│
│ │ │員再撥打電話予何○○,佯稱│ │ │ 業銀行健康分│
│ │ │幫忙取消分期,要求就近操作│ │ │ 行客戶對帳單│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等語│ │ │ 列印(警一卷│
│ │ │,致何○○陷於錯誤,而依詐│ │ │ 第57頁) │
│ │ │騙集團指示於右列時間,在新│ │ │④新北市政府警│
│ │ │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 │ │ 察局樹林分局│
│ │ │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轉│ │ │ 樹林派出所受│
│ │ │帳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陽信銀│ │ │ 理詐騙帳戶通│
│ │ │行帳戶內。 │ │ │ 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式表(警一卷│
│ │ │ │ │ │ 第7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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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某成年詐騙成員於104年10月7│104年10月7日│29,980元 │①告訴人張○○│
│ │張○○│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張○○,│18時24分許 │(處刑書誤│ 於警詢之陳述│
│ │ │佯稱其網路購物因系統設定錯│(處刑書及原│載為299,80│ (警一卷第20│
│ │ │誤為批發商,須操作自動櫃員│審判決均誤載│9元) │ 至21頁) │
│ │ │機以取消云云,致張○○陷於│為同日18時20│ │②台新銀行自動│
│ │ │錯誤,而依該詐騙成員指示於│分) │ │ 櫃員機交易明│
│ │ │右列時間,在○○縣○○鎮○│ │ │ 細表影本(警│
│ │ │○里00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 │ 一卷第39頁)│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右列金額│ │ │③被告之陽信商│
│ │ │至被告上開陽信銀行帳戶內。│ │ │ 業銀行健康分│
│ │ │ │ │ │ 行客戶對帳單│
│ │ │ │ │ │ 列印(警一卷│
│ │ │ │ │ │ 第57頁)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
│ │ │ │ │ │ 線紀錄表及雲│
│ │ │ │ │ │ 林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斗南分局四│
│ │ │ │ │ │ 維派出所受理│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表(警一卷第│
│ │ │ │ │ │ 80至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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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訴人│先由某成年詐騙女性成員於10│104年10月7日│29,999元 │①告訴人陳○○│
│ │陳○○│4年10月7日18時許,佯為網站│19時8分許 │ │ 於警詢之陳述│
│ │ │賣家撥打電話予陳○○,訛稱│ │ │ (警一卷第14│
│ │ │其網路購物因網站設定疏失致│ │ │ 至16頁) │
│ │ │重複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 │ │②郵政自動櫃員│
│ │ │以取消。嗣於同日再由某成年│ │ │ 機交易明細表│
│ │ │詐騙男性成員撥打電話予陳○│ │ │ 影本(警一卷│
│ │ │○,假冒為郵局人員,請依指│ │ │ 第37頁) │
│ │ │示操作至郵局自動櫃員機云云│ │ │③被告之大眾銀│
│ │ │,致陳○○陷於錯誤,而依詐│ │ │ 行存款帳戶明│
│ │ │騙集團指示於右列時間,在○│ │ │ 細(警一卷第│
│ │ │○市○○區○○路000 號豐洲│ │ │ 46頁) │
│ │ │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右│ │ │④內政部警政署│
│ │ │列金額至被告上開大眾銀行帳│ │ │ 反詐騙諮詢專│
│ │ │戶內。 │ │ │ 線紀錄表及臺│
│ │ │ │ │ │ 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豐原分局豐│
│ │ │ │ │ │ 洲派出所受理│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表(警一卷第│
│ │ │ │ │ │ 72至74頁)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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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害人│某成年詐騙成員於104年10月7│104年10月7日│22,462元 │①被害人周○○│
│ │周○○│日18時許,佯裝為網路賣家撥│19時54分許 │ │ 於警詢之陳述│
│ │ │打電話予周○○,訛稱其網路│ │ │ (警一卷第33│
│ │ │購物因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 │ │ 至34頁)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 │②中國信託銀行│
│ │ │,致周○○陷於錯誤,而依該│ │ │ 自動櫃員機交│
│ │ │詐騙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 │ │ 易明細表(警│
│ │ │在○○市○○區○○路00號之│ │ │ 一卷第44頁)│
│ │ │統一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 │ │③被告之大眾銀│
│ │ │機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大│ │ │ 行存款帳戶明│
│ │ │眾銀行帳戶內。 │ │ │ 細(警一卷第│
│ │ │ │ │ │ 46頁)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
│ │ │ │ │ │ 線紀錄表及新│
│ │ │ │ │ │ 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淡水分局水│
│ │ │ │ │ │ 碓派出所受理│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表(警一卷第│
│ │ │ │ │ │ 94至9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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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某成年詐騙成員於104年10月7│104年10月7日│13,998元 │①告訴人殷○○│
│ │殷○○│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殷○│19時18分許 │ │ 於警詢之陳述│
│ │ │○,佯稱其報名之補習班因勾│ │ │ (警一卷第9 │
│ │ │選課程有重覆致重複扣款,須│ │ │ 至10頁)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 │②郵政自動櫃員│
│ │ │致殷○○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 │ 機交易明細表│
│ │ │騙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在○│ │ │ 影本(警一卷│
│ │ │○市○區○○路000 號之國光│ │ │ 第35頁) │
│ │ │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右│ │ │③被告之大眾銀│
│ │ │列金額至被告上開大眾銀行帳│ │ │ 行存款帳戶明│
│ │ │戶內。 │ │ │ 細(警一卷第│
│ │ │ │ │ │ 46頁)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
│ │ │ │ │ │ 線紀錄表及臺│
│ │ │ │ │ │ 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第三分局正│
│ │ │ │ │ │ 義派出所受理│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表、報案三聯│
│ │ │ │ │ │ 單(警一卷第│
│ │ │ │ │ │ 64至67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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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某成年詐騙成員於104年10月7│104年10月7日│9,980元 │①告訴人李○○│
│ │李○○│日18時50分許,佯裝為郵局員│19時14分許 │ │ 於警詢之陳述│
│ │ │工撥打電話予李○○,訛稱其│ │ │ (警一卷第27│
│ │ │網路購物因系統錯誤致多12筆│ │ │ 至29頁) │
│ │ │訂單,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 │ │②郵政自動櫃員│
│ │ │消云云,致李○○陷於錯誤,│ │ │ 機交易明細表│
│ │ │而依該詐騙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 │ 影本(警一卷│
│ │ │間,在○○市○○區○○嶺00│ │ │ 第41頁) │
│ │ │0 -0號之中興嶺郵局,操作自│ │ │③被告之大眾銀│
│ │ │動櫃員機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 │ │ 行存款帳戶明│
│ │ │上開大眾銀行帳戶內。 │ │ │ 細(警一卷第│
│ │ │ │ │ │ 46頁) │
│ │ │ │ │ │④臺中市政府警│
│ │ │ │ │ │ 察局東勢分局│
│ │ │ │ │ │ 永源派出所受│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式表、報案三│
│ │ │ │ │ │ 聯單(警一卷│
│ │ │ │ │ │ 第88至90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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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告訴人│某成年詐騙成員於104年10月7│104年10月7日│4,012元 │①告訴人許○○│
│ │許○○│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許○○,│19時30分許 │ │ 於警詢之陳述│
│ │ │佯稱其先前購物因廠商作業致│ │ │ (警一卷第30│
│ │ │自動重覆扣款,須操作自動櫃│ │ │ 至32頁) │
│ │ │員機以取消云云,致許○○陷│ │ │②告訴人許○○│
│ │ │於錯誤,而依該詐騙成員指示│ │ │ 之中華郵政We│
│ │ │於右列時間,在○○市○○區│ │ │ bATM本日交易│
│ │ │○○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 │ │ │ 明細(警一卷│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右列金│ │ │ 第42頁) │
│ │ │額至被告上開大眾銀行帳戶內│ │ │③告訴人許○○│
│ │ │。 │ │ │ 之郵政存簿儲│
│ │ │ │ │ │ 金簿內頁翻拍│
│ │ │ │ │ │ 影像(警一卷│
│ │ │ │ │ │ 第43頁) │
│ │ │ │ │ │④被告之大眾銀│
│ │ │ │ │ │ 行存款帳戶明│
│ │ │ │ │ │ 細(警一卷第│
│ │ │ │ │ │ 46頁)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
│ │ │ │ │ │ 線紀錄表及臺│
│ │ │ │ │ │ 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霧峰分局吉│
│ │ │ │ │ │ 峰義派出所受│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式表(警一卷│
│ │ │ │ │ │ 第91至92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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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先由某成年詐騙成員於104 年│104年10月7日│29,980元 │①告訴人黃○○│
│ │黃○○│10月7日20時30 分許,佯裝為│21時49分許 │ │ 於警詢之陳述│
│ │ │網站賣家,撥打電話予黃○○│ │ │ (警一卷第17│
│ │ │,訛稱其網路購物因網站設定│ │ │ 至19頁) │
│ │ │疏失致價款有誤,須操作自動│ │ │②台新銀行自動│
│ │ │櫃員機以止付。嗣同另名成年│ │ │ 櫃員機交易明│
│ │ │詐騙成員再假冒為合作金庫客│ │ │ 細表2紙(警 │
│ │ │服人員,要求黃○○依指示操├──────┼─────┤ 一卷第38頁)│
│ │ │作ATM 自動櫃員機進行止付云│104年10月7日│5,980元 │③被告之臺灣土│
│ │ │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21時52分許 │ │ 地銀行路竹分│
│ │ │該詐騙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 │ │ 行客戶往來明│
│ │ │時間,在○○縣○○市○○路│ │ │ 細查詢(警二│
│ │ │00號0樓台新銀行,操作ATM自│ │ │ 卷第9頁) │
│ │ │動櫃員機存款接續轉帳右列金│ │ │④內政部警政署│
│ │ │額至被告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 │ │ 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錄表、彰化縣│
│ │ │ │ │ │ 警察局員林分│
│ │ │ │ │ │ 局員林派出所│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格式表單(警│
│ │ │ │ │ │ 一卷第76至79│
│ │ │ │ │ │ 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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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告訴人│先由某詐騙成員於104年10月7│104年10月7日│27,705元 │①告訴人郭○○│
│ │郭○○│日21時20分許,佯裝為網站賣│21時53分許 │ │ 於警詢之陳述│
│ │ │家,撥打電話予郭○○,訛稱│ │ │ (警一卷第23│
│ │ │其網路購物因網站設定疏失致│ │ │ 至25頁) │
│ │ │自動連續扣款,須與銀行配合│ │ │②新光銀行自動│
│ │ │取消。嗣再由另名成年詐騙成│ │ │ 櫃員機交易明│
│ │ │員假冒為華南銀行員工,要求│ │ │ 細表影本2紙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 (警一卷第40│
│ │ │致郭○○陷於錯誤,而依該詐│104年10月7日│3,258元 │ 頁) │
│ │ │騙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21時55分許 │ │③被告之臺灣土│
│ │ │,在其住家附近某處之某統一│ │ │ 地銀行路竹分│
│ │ │超商內,操作自動櫃員機接續│ │ │ 行客戶往來明│
│ │ │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土地│ │ │ 細查詢(警二│
│ │ │銀行帳戶內。 │ │ │ 卷第9 頁)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
│ │ │ │ │ │ 線紀錄表及臺│
│ │ │ │ │ │ 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松山分局三│
│ │ │ │ │ │ 民派出所受理│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表、報案三聯│
│ │ │ │ │ │ 單(警一卷第│
│ │ │ │ │ │ 83至85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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