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1372號
TCDM,96,易,1372,2007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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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三四七○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任職心情 設計工作坊有限公司,負責該公司臺中駐區貨品之推廣、出 貨及代收客戶所支付之應收帳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金額 後,私自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其又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間,基於上開同一概括犯意,連續 於辦理附表二所示客戶之退貨事宜後,未將如附表二所示之 差額繳回公司,私自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
二、證據:
㈠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義之指訴。
㈢卷附勞工保險卡、員工基本資料表、被告挪用公款明細表及 切結書等。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 三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 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 判決,合予敘明。
四、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 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 時貪慾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且被告事後業與 告訴人成立和解,有和解書影本在卷可考,經此刑之教訓,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五十六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 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附表二
┌────┬────┬────┐ ┌────┬────┐
│時 間│客戶名稱│金 額│ │客戶名稱│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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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鴻大書局│新臺幣 (│ │大大 │969.50元│
│1月18日 │ │下同)1 │ ├────┼────┤
│ │ │萬4,584 │ │高明 │916.90元│
│ │ │元 │ ├────┼────┤
├────┼────┼────┤ │墊腳石 │1,212.01│
│同年2月 │瑞成書局│4萬740元│ │ │元 │
│25日 │ │(支票) │ ├────┼────┤
├────┼────┼────┤ │豆豆龍 │114元 │
│同年3月 │水盒子 │6萬5,510│ ├────┼────┤
│16日 │ │元(支票)│ │友勝 │640.02元│
├────┼────┼────┤ ├────┼────┤
│同年3月 │大眾書局│6,426元 │ │大腳 │481元 │
│21日 │ │ │ ├────┼────┤
├────┼────┼────┤ │奕豪 │913.98元│




│同上 │正大號 │4萬5,290│ ├────┼────┤
│ │ │元 (支票│ │紅菱 │594元 │
│ │ │) │ ├────┼────┤
├────┼────┼────┤ │岳林 │119.10元│
│同年4月1│建大書局│3萬4420 │ ├────┼────┤
│日 │ │元(支票)│ │晉士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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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4月 │榮一書局│2萬8,110│ │建大 │2,804元 │
│13日 │ │元(支票)│ ├────┼────┤
├────┼────┼────┤ │榮一 │218元 │
│同年5月1│英星書局│2萬6,150│ ├────┼────┤
│日 │ │元 │ │正大號 │103元 │
├────┼────┼────┤ ├────┼────┤
│95年5月 │小叮噹書│2,430元 │ │金典頭份│4,132元 │
│24日前某│局 │ │ ├────┼────┤
│時 │ │ │ │同上 │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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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保險套世│9,500元 │ │保險套世│1萬893.8│
│ │界 │ │ │界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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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草莓公園│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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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