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侵訴字,105年度,2號
CTDM,105,原侵訴,2,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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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宇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戊○○為成年人,於民國104 年7 月底某日晚間9 時許,至 其○○己○○所承租位於○○市○○區○○路00巷00號0 樓 居所(下稱上址)借住,少女代號0000甲000000號(民國00 年0月初生,下稱甲女)於當日晚間稍早,隨同○○○○○ ○之○○乙○○至上址找乙○○之○○己○○,乙○○之○ ○丙○○亦至該址找己○○。甲女、乙○○、丙○○及己○ ○在上址樓下對面之公園涼亭聊天,同日晚間10時多,甲女 因感疲累而先行離開公園至上址休息,戊○○在房間內與甲 女聊天,知悉甲女就讀○○,為乙○○之○○,為未滿18歲 之少女,見甲女在上址沙發上看手機,竟基於對未滿18歲之 少女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犯意,趁其與甲女於 上址獨處之機會,在上址沙發上,未事先徵得甲女之同意, 即以左手勾住甲女肩膀並側身壓制甲女之方法,無視甲女持 續推拒並對其稱「走開」之抗拒,違反甲女之意願,親吻甲 女之嘴唇,並伸手進入甲女衣服內搓揉甲女之胸部,復於甲 女趁戊○○轉身,欲起身離開現場時,又將甲女攔腰抱起放 置床上,以身體壓制甲女,違反甲女之意願,撫摸甲女之胸 部、大腿,對甲女為猥褻行為。甲女趁戊○○翻身時,旋起 身逃離該房間,衝下樓至對面之公園涼亭找乙○○,哭著告 知乙○○剛才在上址內發生之事,再與乙○○一起告知己○ ○,己○○先上樓詢問戊○○發生何事,戊○○向己○○承 認有抱及親甲女,己○○下樓後,再與甲女、乙○○一同上 樓,戊○○向甲女道歉,甲女因當日已很晚,遂仍與乙○○ 、丙○○在上址留宿。事後,甲女將此事告知家人,甲女之 父與戊○○聯絡,戊○○協同其母、表姨丈、表姨至甲女家 道歉,嗣經甲女之祖母通報社政單位,甲女在祖母之陪同下 至警局對戊○○提出告訴,始知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 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 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 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 、第12條第2 項分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 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 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有 明文。本案被告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 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 被害人甲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害人甲女之姓 名及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被害人甲女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 匿,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審查
(一)證人甲女、乙○○、丙○○、己○○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 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其 辯護人並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酌當時陳述 時之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 用性,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被告及其辯護 人雖主張證人甲女於警詢中之證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並無 證據能力等語。惟查,證人甲女於警詢中之證述,關於被 告摸甲女胸部係伸進內衣摸或隔著衣服摸,被告係以左手 或右手摸其胸部等情,有部分與審判中之證述不相符,亦 有部分內容甲女於審判時表示很久了忘記等語,並有部分 警詢證述內容係證人甲女於審判中所未陳述,是證人甲女 在警詢中、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應認有前後陳述不符而 有實質性差異。又本院審酌證人於警詢陳述之時間較接近 案發時間,記憶自較清晰、深刻,而警詢筆錄內容係經證 人甲女確認無訛後始簽名,且確認係證人甲女自由意識下 所為之陳述,在客觀外部情況上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反 觀本院審理時,證人甲女就部分問題則證稱:忘記了,因 為過太久我不太清楚(原侵訴卷第109 頁),足見其於本 院證述時因距離案發之日相隔已1 年9 月,確實使證人甲



女對於部分情節記憶模糊。故證人甲女先前於警詢中所為 與本院審理時不符之陳述,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基於發 見真實之需求,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應 認證人甲女於警詢時之陳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2 之情形,有證據能力。
(三)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除第㈠、㈡點所 述具證據能力,已如上述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 時對於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原侵訴卷第66頁),且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 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其為成年人,於104 年7 月底某日晚 間9 時許,至其○○己○○所承租位於○○市○○區○○路 00巷00號0 樓居所借住,甲女、乙○○、丙○○及己○○在 上址樓下對面之公園涼亭聊天,同日晚間10時多,甲女離開 公園至上址休息,其於前開時、地,與甲女共處一室,甲女 坐在上址沙發上時,其有用左手繞過甲女之頸後拍甲女的左 肩,甲女離開房間至公園涼亭,己○○先上樓詢問其發生何 事,己○○下樓後,再與甲女、乙○○一同上樓,其向甲女 道歉,嗣其有與其母、表姨丈、表姨至甲女家道歉等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問甲女,你跟你○ ○的關係是怎樣,她整個心情就不怎麼好,我在問的時候她 就不想要繼續講,甲女跟她○○的關係沒有那麼的好,她有 提到她不喜歡她○○。我回想我在跟甲女聊天的時候,有聊 到她的家人,她不開心,然後就走下去了,就覺得好像是不 是聊的時候觸碰到她的什麼地雷,讓她情緒不穩定,就為了 這個跟她道歉。我沒有吻甲女嘴唇,亦沒有伸手進入甲女衣 服內搓揉甲女之胸部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房間裡發 生的事情,僅有甲女之指述,且甲女指述之性侵過程前後不 一致,互相矛盾,有瑕疵存在。首先,被告係左手搭肩、右



手摸,還是右手搭肩、左手摸,最後甲女說她左右分不清楚 ;第二,到底有沒有隔著衣服摸,偵查中說隔著衣服雙手摸 ,審判中說沒有隔著衣服摸,嗣又改稱坐著沒有隔著衣服摸 ,躺著隔著衣服摸;第三,到底有沒有隔著褲子摸大腿,偵 查中她說隔著褲子摸大腿,審判中說直接從褲頭伸進去褲子 裡面摸大腿;第四,偵查中說用公主抱放床上,公主抱要女 生勾著男生的肩膀才能放到床上去,但審判中又說是抱起來 丟在床上,這狀態完全不一樣,故沒有辦法證實被告有對甲 女撫摸這件事情。另外,如何離開的部分,偵查中甲女講說 忘記了,交互詰問的時候她又說匆匆忙忙邊跑邊哭。甲女下 樓後先找乙○○講,講的內容都是甲女講的,乙○○沒有見 聞,是傳聞證據,講完後又跟己○○講,己○○先上去找被 告瞭解到底什麼回事,己○○也講那時因為談到甲女家的事 情可能引起甲女不高興,後來己○○下來,她們3 人上去, 被告就向甲女道歉,道完歉後甲女留在那邊沒有離開,與常 情不符,甲女為什麼一直針對○○對她的○○○○隱瞞不承 認,因為這是○○的案件,導致於甲女內心有陰影存在,甲 女當天哭泣的原因,是因與被告聊天過程中聊到甲女○○的 事情。另證人己○○、乙○○、丙○○所陳述的時間跟甲女 陳述的差很大,甲女說到凌晨1 點,但事實上從3 個證人看 起來都是講大概10點多那邊,可見時間點不一樣,至於有沒 有提到家人對甲女○○○○○的部分差異最大,3 個證人都 說他們都瞭解這件事情,且從鈞院向○○地檢署調的資料裡 面,確實名字跟甲女相符的,我們不了解為什麼她一再要謊 稱她沒有跟他們講。再來,被告對甲女道歉的原因到底是什 麼,這邊出入也很大,這3 位證人講的很詳細,是因為當初 她們談話的內容碰觸不該碰觸的話題,導致甲女非常難過因 此道歉,甲女自己有手機,為什麼發生這麼重大的事情她沒 有跟她媽媽聯絡,或向乙○○借手機打電話給她家人,但就 是沒有打。勘驗光碟內容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因為都是其他 人陳述內容,被告並沒有陳述,去談事情其他人類似公親, 這些人最主要目的是喬事情,喬事情難免講場面話或對方想 要聽的話,而不是真正真實的話,所以不能以他們曾經講的 一些話就認定是被告所做的行為,不能以光碟譯文內容認定 被告之犯行等語。經查:
(一)被告戊○○為成年人,於104 年7 月底某日晚間9 時許, 至其○○己○○所承租位於○○市○○區○○路00巷00號 0 樓居所借住,甲女、乙○○、丙○○及己○○在上址樓 下對面之公園涼亭聊天,同日晚間10時多,甲女離開公園 至上址休息,被告於前開時、地,與甲女共處一室,當天



與甲女係初次見面,甲女坐在上址沙發上時,被告有用其 左手繞過甲女之頸後拍甲女的左肩,甲女離開房間至公園 涼亭,己○○先上樓詢問被告發生何事,己○○下樓後, 再與甲女、乙○○一同上樓,被告向甲女道歉,甲女之父 與被告聯絡,被告協同其母、表姨丈、表姨至甲女家道歉 等事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原侵訴卷第148 至153 頁),並有甲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警卷第5 至12頁、偵卷第29至34頁、原侵訴卷第104 頁 至第119 頁),以及與證人乙○○(偵卷第39至40頁、原 侵訴卷第127 至135 頁)、丙○○(偵卷第40至41頁、原 侵訴卷第78至84頁)及己○○(偵卷第15至16頁、原侵訴 卷第67至78頁)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並有○○ 市○○區○○路00巷00號0 樓房間及公園照片5 張(警卷 第16至18頁)、被害人甲女繪製被害地點及房間圖2 張( 警卷第19至20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記錄表(警卷第 21頁)、被告家人傳與被害人父母親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 1 張(警卷第23頁)、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他字卷第 1 至2 頁)、本院105 年12月19日於準備程序勘驗被告協 同家屬至甲女家之光碟內容及勘驗筆錄(原侵訴卷第20至 30頁)等在卷可查,是上開事實,先堪認定。(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有對甲女強制猥褻,被告及辯護 人並以前揭情詞予以辯解。惟查,被告前於警詢時坦承: (問:據甲女於104 年10月16日警詢陳述:於104 年7 月 底1 時許,在○○市○○區○路○○○○00巷00號遭你猥 褻,是否實在?)應是7 月中旬(正確日期我不知道), 我於上記地點有摸她的胸部。我有問她可以抱她,她沒有 回應,我看到她點頭,我就抱住她,並親她,然後我就以 左手後搭其肩,從領口伸進T 恤內摸胸部。(問:你是如 何摸甲女的胸部?)我用手摸她的胸部上內衣。(問:你 摸甲女胸部時,甲女有無反抗或拒絕?)沒有等語(警卷 第2 至3 頁),其於偵查時復坦認:丙○○帶我上樓,我 上樓之後才發現甲女已經先在樓上了,甲女當時坐在沙發 上好像在玩手機,我就跟丙○○聊一下天,我就進去洗澡 ,洗完澡後出來就只剩下甲女在,甲女當時也在沙發上玩 手機,然後我躺在床上看書,就跟甲女閒聊,我問她在玩 什麼,她說玩臉書,後來我就走到她旁邊,我就從後面用 左手勾在他肩膀,看她玩什麼,我問她:「我可以這樣抱 著你嗎?」,她沒有回應我,也沒有推開,然後我就靠著 她蠻近的,後來我問她:「可以親你嗎?」,她也沒有回 應,但也沒有推開我,然後我就親他的嘴巴,斷斷續續的



親了幾下,我忘記親多久,之後我搭著她的肩的左手就下 去摸到她胸部,隔著衣服摸,有抓(改稱)我不曉得有沒 有抓,反正就是有下去摸,之後我就放開了,我動作的時 候,甲女沒有拒絕,也沒有說什麼,(改稱)她應該有反 應,但我忘記她說什麼,反應沒有很大,可能是左右動一 動。當天有向甲女道歉,當天晚上過凌晨了,我打電話跟 我○○說,甲女旁邊嗎,我說想跟她道歉,我○○就跟甲 女上樓,在房間我有跟甲女道歉,甲女也接受。(問:補 充?)我只想把我做過的說出來等語(偵卷第16至17頁) 。足認被告嗣後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只有左手繞過甲女之頸 後拍甲女的左肩,沒有吻甲女嘴唇,亦沒有伸手進入甲女 衣服內搓揉甲女之胸部云云,與其前於警詢、偵訊中之供 述明顯不符,已屬臨訟翻異之詞,而未能盡信。(三)前開犯罪事實,更經證人即告訴人甲女迭於警詢、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指證歷歷。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中證稱 :今年(104 年)7 月底左右晚上12點多左右,那時我們 在公園聊天,有5 個人,有我、○○、○○的○○、○○ 的○○戊○○、還有戊○○的○○,因為很晚了,我說我 要先上去房間睡覺,那時大約凌晨1 點多,只有我1 個人 去樓上睡覺,我沒想到○○的○○戊○○會進來房間,他 要進去洗澡,我在坐在床邊的椅子滑手機,戊○○洗完澡 一直在看窗戶外面,我覺得他怪怪的,後來我看到他把門 整個鎖起來,又把窗戶關起來,然後他就躺在床上看書, 我不認識他,之前也沒看過他,是當天在公園聊天的時候 ,我沒看過他,問○○才知道是○○的○○,我當時坐在 床邊的椅子滑手機,他突然和我講話,他問我說怎麼會來 這邊,我說我只是和○○來這邊玩,我後來沒有理他,繼 續玩手機,過沒幾分鐘,他突然坐到我椅子右邊,坐同一 張椅子,我嚇到了,他把我的手機拿開,過幾分鐘他就摸 我胸部,我當時穿T 恤短上衣,他左手環繞過我的脖子抱 住我後直接從衣服上方將左手伸進我T 恤內摸我胸部,右 手則從我T 恤下方伸進我衣服內摸我胸部,我一直推一直 叫他走開,但他太大隻了(意謂身體高大),人很胖,我 推不開,後來他就抓住我兩邊肩膀,將我抬起來,然後把 我丟到床上,他就壓在我身上,然後拿枕頭壓住我的臉一 下子,因為我那時一直叫,後來聽我沒叫了,他才把枕頭 拿開,然後他在翻過身仰躺在床上叫我過去,要叫我到他 上面,我趁他翻身的時候就趕快跑開,快速的把衣服弄好 後逃跑出去。(問:戊○○摸妳的胸部是如何摸?)一直 揉一直搓。我那時一直有反抗。我那時穿短褲,他有摸我



大腿,還有親我嘴巴。他有摸我大腿內側。我當下逃跑到 樓下時,我有跟○○他們講,他們當時都還在公園,我講 完後己○○先自己上去樓上套房找他○○,戊○○是己○ ○的○○○,問完後她就下來帶我上去找她○○,她○○ 就跟我道歉,說他因心情不好才發洩在我身上,我沒有回 答,那天我還是在○○那裡過夜,○○她○○戊○○一個 人睡床上,我和○○和她○○睡地板,己○○睡沙發椅子 等語(警卷第5 至6 頁);其於偵查中證稱:(問:與戊 ○○發生了什麼事?)差不多晚上了,天黑了,時間約8 、9 點左右,我跟○○乙○○說我累了,想要去樓上休息 一下,沒想到戊○○跟我上樓,我是先上樓,沒幾分鐘就 看到戊○○跟我上樓,是我進到房間關門後,戊○○就開 門進來。因為我與戊○○不認識,所以沒講話,我就躺在 椅子上玩手機,戊○○進去洗澡,洗完出來後,沒著上衣 ,只著短褲,我本想說要下樓,但不舒服,也沒理戊○○ ,他躺在床上,沒幾分鐘他就跟我說話,他問我怎麼會來 這邊,與他○○的關係,我忘記我回他什麼,後來心理覺 得怪怪的,因為看到他站在窗邊一直看著窗外,後來戊○ ○把所有窗戶都關掉,之後他就去鎖門,我就開始怕怕, 我也不知道要幹嘛,也沒多想他會對我怎樣,這時我家人 媽媽打電話給我,她問我在幹嘛,我只跟媽媽說我要休息 ,沒提到戊○○的事。我繼續看手機,後來打算起身坐著 ,沒想到戊○○突然坐到沙發上,我的右手邊,靠我很近 ,戊○○就用左手勾我的肩膀,我很緊張要推他,但他力 氣太大我推不動,一直抓我的手,當時我嚇哭了,戊○○ 就一直看我,之後就直接親我嘴巴,我還是持續推戊○○ 的肩膀,但推不動,戊○○持續以側身以身體壓住我,之 後就親我嘴巴,並隔著衣服用雙手摸及搓揉我胸部,我當 時的反應已經很害怕還是持續推,過程中我沒呼救,只有 跟戊○○說「走開」,還有一直推他,因為旁邊沒人,後 來戊○○要轉正身,我準備起身衝向房門,沒想到戊○○ 把我公主抱,把我直接放到床上,戊○○直接壓到我身上 ,因為戊○○太大支了,我感覺快沒呼吸,連推他的力氣 都沒有,只是一直叫他走開,他也沒理我,還是一直撫摸 我胸部,並隔著褲子摸我大腿。我到公園,他們一群人在 聊天,我第一個聊天的對象是乙○○,我跟乙○○說她○ ○戊○○對我做的事,但當時乙○○不相信我說的,我叫 乙○○跟己○○講這事,乙○○就跟己○○說這事,己○ ○也不相信,後來己○○就上樓問她○○戊○○。(問: 你當天有無跟己○○講話?)己○○找完戊○○之後我才



跟己○○講話。己○○下樓後才告訴乙○○說戊○○有承 認對我性侵的事。(問:你當時的神態是如何?)有哭。 不是大哭,就是一直哭。(問:這件事有無讓你回想到其 他不好的事?)沒有。我只知道當時戊○○有跟己○○說 ,叫我與乙○○上樓,說要跟我道歉,說希望不要去通報 。(問:你當時是為什麼原因而哭?)因為不認識的人怎 麼會對我做這件事,我嚇到哭。(問:戊○○摸你胸部之 前有無經過你的同意?)沒有。他就直接摸等語(偵卷第 30至3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坐在沙發上玩手機, 被告躺在床上看書。(問:被告躺在床上後有跟你聊天嗎 ?)有。聊天當中他突然坐到我旁邊。撫摸我的腿跟我的 胸部。(問:你還記不記得他的左手跟右手分別作哪些動 作?)他右手跨著我的肩膀,他的左手就開始亂摸。(問 :隔著衣服還是伸進去?)有伸進去。(問:他伸到T 恤 裡面是摸在內衣上面嗎?)沒有,摸進去。(問:那時他 人有壓你身上嗎?)我一直推開,我的力氣沒有比他大, 我一直推開他,之後他就把我抱起來丟在床上,就突然壓 在我身上,讓我沒有呼吸。(問:他在沙發上摸你的時候 ,你除了推他你有什麼話嗎?)我一直跟他說不要。被告 還有親我嘴。(問:在沙發上聊天,還沒有開始摸你的時 候,他有無問你是否可以親你或抱你?)沒有。(問:他 把你丟到床上並面對面壓著你時,他有對你做什麼事情嗎 ?)我仰躺,他突然壓我的時候,他要把我衣服抽掉,但 我有阻止,我有抓著我的衣服不要讓他脫。(問:他有繼 續親你或用手摸你嗎?)有,他邊脫邊摸,那時候的我就 一直抓著衣服不讓他脫。(問:他除了摸你胸部外還有摸 其他地方嗎?)摸大腿。(問:你那時候下樓的時候是先 找誰?)乙○○。我跟她說妳○○對我做出有不好的行為 ,乙○○本來不相信我,後面我一再跟她講她○○對我做 出的事情,她後面就覺得為什麼我邊講邊哭,後面她覺得 很奇怪,她就跟戊○○的○○講,後來戊○○○○就上去 問她○○,她○○也都承認阿。後來我、己○○、乙○○ 上去找戊○○。(問:你們那時候上去找戊○○是怎麼跟 戊○○質問?)我、○○、己○○到樓上的時候就坐下, 我沒有講什麼話,戊○○就自己跟我道歉,他自己也跟我 說這件事不是第一次,他說他之前也有對過一個女生這樣 。(問:那天晚上你來繼續留在那邊的原因為何?)因為 我○○乙○○叫我先留下,隔一天再走,因為太晚了等語 (原侵訴卷第107 至111 頁)。經本院比對證人甲女前揭 證述,雖就確切時間點及被告對甲女猥褻過程中係那隻手



搭肩,那隻手摸,以及猥褻的詳細過程並非完全一致。然 而,證人之證述前後稍有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 者為可採,法院本可基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斟酌其他 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若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 實性無礙時,仍得予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 全部均不可採。觀證人甲女前後證述內容,固有可能因慌 張、記憶能力有限、記憶淡忘或陳述繁簡及其他因素,而 非完全一致,然證人甲女就被告有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猥 褻,之後其逃跑出去跟乙○○告知上情,再轉知己○○, 之後被告有向甲女道歉等情明確詳細,互核大致相符,且 就被告施強制力壓住告訴人身體,以手摸告訴人胸部、並 親告訴人嘴等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更始終一致,並與被告 警詢自白其有抱甲女、以手摸甲女胸部及親吻甲女等情相 符,及與後述證人己○○、乙○○高○○證述甲女於案 發後哭著衝下樓,找乙○○哭訴被告性侵甲女之情狀相符 。參以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當日係初次見面,並無恩怨, 告訴人並無誣陷被告,入被告於罪之動機,其所證述應屬 可採。
(四)再者,參以證人即被告之○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過 了一段時間,甲女下來就哭著找乙○○,我看到甲女的臉 上有淚痕,表情很驚恐,我問甲女怎麼了,甲女說我○○ 在樓上時有先聊天,我不知聊天的內容,後來我○○就接 近她,說我○○有抱她、親她,我就說然後呢,她說後來 推開我○○衝下來找我們,我就安慰她,她說回想到之前 有遇到相類似的遭遇,所以才一直哭,我有跟她道歉,問 她為什麼這麼傻,要一個人待在上面,她說她沒有想到, 我跟她說要把這件事告訴家人嗎,她說不要,我問她要不 要原諒我○,一開始她很害怕,後來情緒平復後就說要原 諒,後來我們4 人有讓我○與甲女面對面,我○○跟甲女 道歉,我○跟甲女道歉時,甲女的臉上有笑容,後來我○ ○問甲女要不要原諒他,甲女就說要。(問:甲女有無說 戊○○抱、親他那裡?)我聽她說我○○從後面抱她,把 她轉正親她的嘴唇,我知道的是這樣。(問:當天你有無 單獨找戊○○談?)有,我先找我○○單獨談,我問他為 什麼要這樣對甲女,難道不知道甲女是乙○○○○,他說 他知道,因為他看到丙○○下去了,但甲女不下去,我○ 心想為何甲女不下去,然後他們聊天有聊到甲女的家人, 聊到一半我○○就想抱甲女,然後就抱,後來就親,我問 我○甲女沒有反抗嗎,我○說剛開始甲女沒有反抗,後來 甲女推開他就下樓,甲女說後來是想到她之前的遭遇。(



問:甲女有無說她之前什麼遭遇是什麼?)有,她說她○ ○有一次喝酒,她○○就○○,○○那裡我忘了,有點像 是○○她,其他內容我忘了,她自己說她有陰影。(問: 戊○○有無說他摸、親甲女的什麼地方?)親嘴巴,不記 得戊○○有沒有說摸胸部。(當天甲女下樓找你們時是幾 點的事?)是晚上,差不多約10、11點左右等語(偵卷第 15至16頁)。證人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甲女就在樓 上,後來甲女下來,就衝到我們這裡,先跟我講話,說「 戊○○性侵我」,甲女說完這句話後好像有哭,我沒問甲 女過程,我拍拍甲女安慰她沒說什麼,我就跑去跟己○○ 說「戊○○性侵甲女」這件事,己○○聽到後反應有嚇一 跳,後來己○○、我、甲女3 人去上址樓上找戊○○,戊 ○○當時怎麼說我不清楚,好像戊○○說他有親甲女,沒 說親哪裡,其餘我不記得。甲女當時下樓找我時,我感覺 她很慌張,(問:你與己○○和甲女一起上樓找戊○○時 ,戊○○有跟甲女道歉?)有。(問:當天甲女有說戊○ ○把她壓在床上?)有,當天有說等語(偵卷第39至40頁 )。證人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下去沒多久,不記 得多久,應該沒超過半小時,甲女就哭著下來等語(偵卷 第40頁)。綜合證人己○○、乙○○、丙○○上開證述內 容,告訴人於案發後哭著衝下樓,找乙○○哭訴被告性侵 甲女,表情驚恐,再告訴己○○,己○○再找被告確認後 ,己○○、乙○○、甲女再一起上樓找被告,被告向甲女 道歉,可佐證被告當晚確有違反甲女意願而對告訴人甲女 摸胸、親嘴等猥褻犯行,致告訴人心理受創,而有前開異 於平常之舉止並難過哭泣。
(五)此外,被告協同其母、表姨丈、表姨至甲女家道歉,經本 院於105 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勘驗當日錄音光碟,製有勘 驗筆錄(原侵訴卷第20至30頁),內容略以: 1、被告媽媽說:「那天就是因為…因為我那天…我的老公在 醫院。然後…然後在醫院…凌晨的時候,就叫他到○○的 家裡住。因為她有租房子在那邊,然後他就去…然後凌晨 的時候,小孩子有打電話給我。我聽到了以後,我一直壓 抑自己說,不要給爸爸知道,因為他的病情會加重。發生 這種事我聽了以後阿…我聽以後阿,我有哭…在醫院,可 是,我不能給爸爸知道,然後,最近他爸爸才知道這樣的 …,你也知道原住民的脾氣,一講的時候…會…第一個會 先罵到老婆,然後再來是小孩子,…他昨天…ㄟ…前天晚 上,就跟我打電話說,要來這邊…」。
2、被告之表姨丈說:「未成年的刑責,是很重的,對未成年



很重的,可能…嚴重一點,必須要用腳鐐追蹤,…但是我 還是跟各位說聲謝謝,給她們機會齁,去做這個歉意。那 我必須坦白告訴你,你先不要到外面上班,回家去幫傭。 很危險,你先離開社工的職場,我在姨丈的…很誠心跟你 講,我站在社工的角度跟你講,我站在這個事件跟你講, 你不適合。目前來講你不適合去接觸案例…」。女1說: 「她們是男女朋友還是,有喜歡?喜歡才會發生這種關係 嗎?要講嘛…如果說兩廂情願的話,我們要看他們的程度 ,是不是妹妹是不是也願意…所以我們要聽我們…他們到 底要幹什麼,還是這是怎麼發生的,我們的部分是我們要 站在他的立場上這樣子…也許他有他的苦衷,可能他真的 很喜歡她,男女之間喜歡嘛…也會有這種…」。表姨丈說 :「就我個人來講…我中間立場來說…你…你是我的親戚 阿;然後…他們是…受害者、我們是加害者,我們要去站 在受害者立場的父母親去講一句話,他剛剛也講過了,如 果你想說你家妹妹被人家這樣子弄…你會有什麼感想?那 …孩子這個陰影他是一輩子的…一輩子的,不管是,性侵 入或是性騷擾,或是,就算是你沒有性器官去用,強迫人 家、抱,都已經觸犯法律,那所以…阿…所以我想應該是 說,要…就媽媽這邊,就看看…當然我知道,我們要祭出 我們的誠意,我剛剛也講過,今天對方真的要錢,不需要 這邊談,直接上法院」。
3、甲女:那時候我在玩手機,然後就跟他聊天,然後不曉得 就聊到一半,他就一直看窗戶…然後,又去鎖門。然後, 心裡就覺得很怪。阿然後我也沒有多想,然後他就突然坐 在我旁邊,然後就勾我的肩,然後我就有點不舒服…然後 他就…然後他就…因為我那時候我在玩手機,然後我就這 樣子,就沒有這樣看他,然後,我很害怕我很想要走,然 後他就突然對我那個…就摸阿!然後,講難聽一點…是吸 了…(嘆氣),(中略)甲女:他是把我,他是把我抱起 來,然後把我丟到床鋪上,然後就整個人壓在我身上,然 後我就一直哭,然後我後來就有哭阿。女1:你有沒有辦法 叫?甲女:沒有辦法叫阿…他○○他們都在公園阿…離我 們很遠等語。
4、由上開錄音內容可知,雙方家屬曾就本案事實討論後續處 理方式,甲女有陳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細節,雙方家屬也 是針對被告所為行為商討後續責任問題,若被告並無上開 強制猥褻行為,而僅係如被告或辯護人所辯僅係聊到甲女 的家人而引起甲女不高興或哭泣,殊難想像被告的母親會 表示:「……然後凌晨的時候,小孩子有打電話給我。我



聽到了以後,我一直壓抑自己說,不要給爸爸知道,因為 他的病情會加重。發生這種事我聽了以後阿…我聽以後阿 ,我有哭…在醫院,可是,我不能給爸爸知道」等語及雙 方家屬會私底下討論和解事宜,足認被告及被告之家屬均 知悉被告確實有上開行為,本案被告確有未經甲女同意, 以違反甲女意願之方式對甲女為強制猥褻之行為,應堪認 定。
(六)至於證人己○○、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是因為被告 跟甲女聊到甲女的家人(或她○○),被告因而向甲女道 歉云云(原侵訴卷第70頁反面、第133 頁)。然而,詳觀 證人即被告之○己○○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過程,其先表 示不願意作證,之後雖同意作證,但證述內容很多與其前 於偵訊中具結作證內容不符,且就其於偵訊中證述其與被 告談話時,被告所說相關內容(即他說他知道,因為他看 到丙○○下去了,但甲女不下去,我○心想為何甲女不下 去,然後他們聊天有聊到甲女的家人,聊到一半我○○就 想抱甲女,然後就抱,後來就親,我問我○甲女沒有反抗 嗎,我○說剛開始甲女沒有反抗,後來甲女推開他就下樓 ),證人己○○於審判中竟改口證稱係其自己想○○心理 可能這樣想或因緊張所致,本院認上開說明顯非合理,亦 與上揭論述之其他證據不符,本院自難採信。另證人乙○ ○於本院審理時就其於偵訊中所證:「戊○○說」他有親 甲女,於審判中卻證稱是聽甲女說的或想不起來(原侵訴 卷第129 頁),就其於偵訊中所證:「(問:當時甲女下 來找你們時為何會哭?)應該是被戊○○的動作嚇到」( 偵卷第40頁),亦證稱想不起來(原侵訴卷第129 頁), 且就被告道歉的原因應該是講到她爸爸的事情吧,亦證稱 僅係其猜測(原侵訴卷第134 頁)。況且,若係因被告聊 到甲女之家人而引起甲女哭泣,又豈有可能證人乙○○會 建議甲女打電話回家跟爸媽講這件事,甚至建議甲女離開 己○○上址居所(原侵訴卷第133 頁反面、134 頁反面) ,更足以證明係當日在場之人(即被告)有對甲女做了什 麼嚴重的不法行為,導致甲女哭泣,而有商討是否告知甲 女父母及遠離加害處所、加害者之必要。從而,證人乙○ ○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既有記憶淡忘且與先前所述 不符之情,亦與上揭論述之其他證據不符,自難採為被告 有利之認定。此外,辯護人雖稱:甲女為什麼發生這麼重 大的事情,但沒有以自己手機或向他人借手機打電話給家 人,且道完歉後,甲女留在那邊沒有離開,與常情不符等 語,而質疑甲女指訴之真實性。然而,詳觀證人己○○於



偵訊中證稱:我跟她說要把這件事告訴家人嗎,她說不要 ,我問她要不要原諒我○,一開始她很害怕,後來情緒平 復後就說要原諒,後來我們4 人有讓我○與甲女面對面, 我○○跟甲女道歉,我○跟甲女道歉時,甲女的臉上有笑 容,後來我○○問甲女要不要原諒他,甲女就說要等語及 甲女於警詢、偵審中之證述(被告向告訴人道歉,希望不 要去通報,時間太晚了,乙○○叫告訴人留下,隔天再走 ,且當晚過夜時有乙○○、丙○○、己○○一起在那裡過 夜等語),已就上開疑問提出陳述,從而,辯護人以上揭 情詞質疑甲女指訴之真實性,尚非可採,併予敘明。 (七)綜上所述,告訴人甲女指訴具體明確且前後大致相符,對 於被告施強制力壓住告訴人,摸告訴人胸部及大腿,親吻 告訴人嘴唇乙節堅訴不移。甲女與被告於案發當日係初次 見面,並無仇怨,當無構陷被告入罪之動機,復有證人己 ○○、乙○○、丙○○所證案發後告訴人行止異於平常、 哭泣等情狀等情可資為佐,足認告訴人指訴自屬可採,被 告前開所辯及辯護人前揭辯護意旨,否認被告有事實欄所 載強制猥褻犯行,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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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