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233號
TYDA,105,交,233,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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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233號
原   告 吳明翰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複代 理人 何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 年7 月28日
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本院並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 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
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 ),於民國105 年6 月19日凌晨3 時56分許,行經桃園區中 山路時,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 勤員警攔停,欲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下稱酒測),然因 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致員警認原告有違犯道交處罰條例第 35條第4 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無駕駛執照) 」之違規行為,遂填製第DB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當場舉 發原告在案。嗣原告提出陳述,經函轉舉發機關仍認違規事 證明確。被告乃依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等規 定,以105 年7 月28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書 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 萬元,及3 年內不得考領駕 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事發當時舉發員警告知拒絕接受酒測的相關法規與法律效果 ,含開罰9 萬元、吊扣(銷)駕照3 年等,依本院勘驗錄影 光碟紀錄所載:「(民:我車子可以牽回去嗎?我要上班。 警:不能牽回去,要扣住,繳完錢,才能領,罰九萬」等語 。當下並扣車,繳清罰鍰後才可領車。員警之說明導致原告 誤判,新購一台機車代步上班,事後才知道酒駕可以辦理分 期繳納罰鍰並可領回機車。員警誤導原告,致原告新購一輛



機車,而新車之分期付款與罰鍰,使原告承受龐大金錢壓力 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按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 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 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 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 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同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 …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復按,「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規定,針對不依指示 停車接受稽查者,固明定限於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 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但針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之情形,除同有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 定處所而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外,若依其他法規定有得令其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卻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者,亦構成 該規定之違反,而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規定:『(第 1 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 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 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 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 檢定。(第2 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 常舉動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 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是警察對於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 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屬於『個別臨檢』之性質,若 駕駛人無故拒絕,亦屬於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所指『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自得依該規定予以裁 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 號解釋理由書復明揭:『依法 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 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 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 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 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185 條之3 、 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2 款規 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4 年交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授權警員實行酒精濃度



測試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 所設,警員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 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 ,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則若本件違 規係經警員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害而實施交通稽查者 ,經警員聞得原告有明顯酒味或其他疑似有飲酒之情時,警 員即應依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而原告不願配合交通稽查、酒精濃度之測試檢定,即構成 第4 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有關於酒後駕車拒 絕接受檢測之後果,除經政令宣導外,報章、電視新聞亦時 有報導,原告雖無機車駕駛執照,但仍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 之成年人,且既要騎乘機車上路,自應負有對交通法規知之 甚詳之義務,不能諉為不知。
㈢是原告無駕駛執照卻騎乘機車上路情形,本已違反道交處罰 條例第21條之規定,另拒絕接受酒測,又違反同條例第35條 第4 項之規定,是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原告之訴顯無 理由,請予駁回,以維法紀。
㈣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
㈠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2 款規定:「汽車(含機車 ,道交處罰條例第3 條第8 款規定參照)駕駛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駕車:……⑵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 以上」。又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1 萬5,000 元以上9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1)酒精濃 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 項測試之檢 定者,處9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 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條例第35條第 1 項第1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67條第2 項 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 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第68條第1 項亦規定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㈡次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的汽車駕駛人,依法吊 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如所吊銷者,為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大貨車之執照,將限制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 車、大貨車,影響其工作權,處罰不可謂不重,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699 號解釋雖認上揭規定不違反比例原則,惟



該解釋於理由書第2 段即指明:「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 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 警察法第2 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 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即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185 條之3 、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2 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 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並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 後駕車作業程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 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 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準此,警察縱有客觀事實可資認定駕駛人確有飲酒後駕車之 行為,但在要求駕駛人實施酒測時,仍須依照上開說明為之 ,並在駕駛人明瞭拒絕酒測將吊銷駕駛人所有駕駛執照並禁 止考照3 年後,仍拒絕酒測時,始可就駕駛人拒絕酒測之行 為加以裁罰吊銷駕照之處罰,且應立即製單舉發。依上開說 明,足見大法官解釋將警察機關有無踐行「事前告知義務」 ,作為是否處罰吊銷駕駛執照,且3 年不得考領之前提要件 。至於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 接受測試為準據,例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 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 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者 ,亦屬拒絕之態樣,內政部警政署90年警署交字第175739號 函釋可資參照(該函釋為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所為有關酒海測 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本旨,自得參考援 用)。惟是否屬拒絕接受酒測仍須以最終未實施酒測者為斷 ,如中途行為人反悔而處於能即刻為酒測之情狀,只因警察 主觀上不願施測,仍不能遽論以拒絕酒測,然此仍需審酌個 案情狀為不同之判斷。此觀諸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文義 解釋,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 意可知。是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 ,甚或藉故趁隙逃跑而規避酒測者,均有上述罰則之適用, 合先敘明。
㈢經查,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提出之現場錄影光碟(見本院卷 第27頁),其內容係員警對原告攔檢並要求實施酒測之過程 ,錄影開始時間為當日3 時26分許,對話重點內容詳如附表 所示(見本院48頁背面至50頁準備程序筆錄記載)。據上可 知,原告於當日凌晨3 時26分許遭攔檢後,至4 時8 分許遭 帶回派出所查驗身份,長達約38分鐘之時間內,不斷向員警 求情,期間員警已多次告知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及消極



不配合之舉動仍屬拒絕酒測,是員警已依大法官會議解釋釋 字第699 號解釋意旨踐行事前告知義務,其舉發程序並無不 合。而原告除不正確吹氣一次外,均未曾再配合員警之要求 進行吹氣,且不斷藉故向員警提出各種要求,刻意延宕時間 ,其態度消極,難謂有配合酒測之意思。綜上,本件原告於 員警對其有酒駕之合理懷疑要求進行酒測時,員警已當場宣 告拒絕酒駕之權利與法律效果,原告仍消極拒絕接受酒測, 是其有違犯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 事實,堪予認定。至於,原告稱遭員警誤導,事後才知道酒 駕可以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並可領回機車云云,惟依上開勘驗 錄影光碟內容可知,員警已明確告知系爭機車遭移置保管, 繳納罰鍰後即可領回機車之意旨,有附表所示之筆錄內容在 卷可稽,員警並未告知不能分期付款;況處罰方式如何,原 告若有不明暸情形,可逕行詢問舉發員警,亦可詢問其他警 員,甚或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原告捨此而不為,空言主張 員警有誤導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殊無足採。
㈣綜合全案情節及酒測過程之錄影及照片觀之,原告確有消極 不配合而造成無法完成酒測之結果,而員警既曾告知拒絕受 測之法律效果;準此,原告(消極不配合)拒絕酒測之違規 行為事證明確,舉發員警依法舉發,嗣被告依處罰條例第35 條第4 項、第24條之規定,以原處分裁罰原告罰鍰9 萬元, 並吊銷原告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及應 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分,核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其確有違犯道交處罰 條例第35條第4 項「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被告依法 裁罰,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即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 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7 、第237 條之8 第1 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附表-員警與原告違規當日對話內容
「 警:在那邊喝的酒?民:沒有沒有,沒有喝酒。警:你還 是測一下。」、「民:不要啦,大哥。拜託拜託拜託。警: 你沒駕照。」、「民:不要開啦,我房子都租的耶,拜託拜 託。警:你還跑給我追」、「警:你是去哪邊喝的?民:沒 有啦,拜託啦,真的沒有,大哥」、「民:不要開啦,拜託 。警:要測測看才知道啊」、「民:拜託不要好不好,我不 敢了。拜託啦。警,還是要測看看啊。」、「警:你有沒有 帶水?民:不要這樣子啦,真的啦。警:你如果沒有超過就 給你走了。你喝多少酒?民:沒有啦,你可以聞啊。警:沒 有喝就測一下就好了啊。拜託什麼?」、「民:我真的沒有 喝啊。警:沒有喝就好了,等一下測沒有你就可以走了,拜 託什麼?你都沒有喝你在怕什麼東西?」、「民:我不想被 開啊,拜託一下啦。我爸才剛過世。警:那個都不重要啦, 我們測一下」、「民:我一個月賺沒多少錢你也知道啊。警 :賺沒多少錢跟酒後駕車是兩回事」、「民:哥哥拜託啦。 警:什麼東西?我跟你很熟嗎?」、「民:對不起啦,我以 後真的不敢了。拜託拜託。警:等一下測沒有就讓你走了, 你在怕什麼東西?」、「民:(下跪)拜託拜託,給我一次 機會。警:你起來,不用,你起來」、「民:拜託給我一次 機會。警:你沒有喝酒就不用擔心。我現在沒有馬上就給你 測已經是給你機會了」、「警:你有沒有喝?民:我沒有」 、「民:好吧你要測就給你測。警:好啊」、「警:你叫什 麼名字?民:我不想測。警:你拒測不是?民:沒有沒有」 、「警:你都說要配合了,就配合一下,你沒有超過就讓你 走了。不要耽誤到你的時間,快點配合一下。民:不要這樣 子啦」、「民:我可以喝水嗎?大哥不要為難我啦。不好意 思。警:快點啦。你到底有沒有要測?有就快點啊」、「警 :你快一點,你不測我們就開拒測單給你。民:哥哥不好意 思。警:誰是你哥哥。你到底要不要測?民:警察伯伯、警 察叔叔,拜託。」、「警:現在105 年6 月19日3 點35分, 第一次跟你告知,你有沒有要配合警方作酒測?民:願意。 警:好,趕快。民:有沒有紙筆,紀錄一下今天三位在場警 員的編號,有沒有瑕疵什麼的。」、「警:吳先生我現在跟



你告知三次,你如果三次消極不配合我們就認定你拒測,我 跟你講拒測罰九萬,然後你要去參加道路安全講習而且你的 車子要移置保管,你的駕照會被扣三年不得考領。先跟你告 知這些事項,你有沒有要配合實施酒測?民:好,那就是說 在場人員可以紀錄一下嗎?」、「警:我編號003249。民: 有紀錄嗎?警:有,我們全程都錄音錄影。」、「民:是不 是有三方人員的事證?警:你在講什麼我聽不懂,你要拒測 是不是?民:沒有,我沒有拒測。警:你現在是消極不配合 。」、「警:法律沒有規定要給你紙筆才能給你做酒測啦。 你的意思我聽不懂,我的意思是你要不要測,我的意思很簡 單。我依法穿著警察人員制服,我就是警察。民:你是警方 人員,至少你要出示證件吧?」、「警:現在時間105 年6 月19日3 點40分,我們跟你第二次告知,我們已經出示證件 穿著制服。我們等下給你最後一次告知,你再不配合我們就 開拒測。民:不好意思,真的不好意思。」、「警:我們都 給你看了。民:留一下資料好不好。我會申訴。警:不用, 你直接去申訴就可以了。」、「民:有筆嗎?借一下。警: 如果我給你筆你拿來捅我或捅你自己就是我們的疏忽。」、 「民:不好意思。警:你要測就趕快。還剩3 分鐘,等一下 45分跟你做第三次告知。民:你不要恐嚇我。我只是想說… …警:我們現在不會再回應你任何問題,要測就測,還剩兩 分鐘。」、「民:對不起啦。警:你不用道歉,你要就趕快 配合。」、「民:不好意思拉。警:你就是拒測嘛,現在3 點45分了,對你第三次告知,有沒有要配合?民:配合,我 要喝水。警:水給你,只是給你漱口而已。」、「警:持續 大力吹氣到機器聲響結束。民:帥哥,給我機會。」、「警 :如果機器響了,我就直接開拒測了,我拿多久了。」、「 警:太小力了。民:對不起,我等下就牽車回去。我爸有精 神障礙。」、「警:你有沒有要測?民:可以留一下編號嗎 ?警:好,就拒測。民:我沒有拒測喔。我要錄影喔。警: 沒問題。民:不要這樣子嘛。」、「警:拒測的權利剛剛已 經告知你了。民:我沒有拒測。」、「民:我願意酒測,警 方不願意給我接受酒測。你們要這樣子做到時候你們就上法 院嘛。警:沒問題。」、「民:不要這樣子好不好,我就住 在隔壁而已。大哥。警:你都有錄影了。」、「警:你要幹 嗎?民:牽車。警:你現在車子已經要被移置了。民:你依 什麼?警:我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還有大法官解釋535 號。 」、「警:身份證字號幾號?民:我不想報。警:好,帶回 去查核。」、「警:通知單你要不要簽收?民:我不要簽收 。警:扣車單你要不要簽收?民:我不要。」、「民:我車



子可以牽回去嗎?我要上班。警:不能牽回去,要扣住,錢 繳完才能領,罰九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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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