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56號
TYDV,106,除,256,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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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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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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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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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盧信銘 │ │92年12月1日 │ │590,000元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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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