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55號
TYDV,106,除,255,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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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胡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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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園西點麵包張明鑫 │桃園市楊梅區│105 年4 月1日 │ 100,000元│ FA0518835 │
│ │農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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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