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333號
TYDV,96,除,333,2007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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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5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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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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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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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大園鄉農會 │95年6月5日 │112,364元 │FA0八三六九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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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