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44號
TYDV,96,重訴,144,200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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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號
被   告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4樓
      丙○○原名:周芳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17,096元,應
  繳裁判費85,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
  應補繳84,3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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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