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號
被 告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4樓
丙○○原名:周芳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17,096元,應
繳裁判費85,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
應補繳84,3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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