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58號
TYDV,96,訴,858,200705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麗寶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寶經典社區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麗寶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為新台幣(下同)677,000元,原告菁英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29,000,分別應繳裁判費
     7,380元、1,000元,扣除原告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菁英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尚應補繳6,380元;原告菁英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1/1頁


參考資料
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