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麗寶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寶經典社區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麗寶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為新台幣(下同)677,000元,原告菁英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29,000,分別應繳裁判費
7,380元、1,000元,扣除原告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菁英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尚應補繳6,380元;原告菁英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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