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755號
TYDV,96,訴,755,200705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   告 元鼎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835,428元,應繳裁判費58,81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57,81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1/1頁


參考資料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鼎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