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豪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家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家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 另一被告中宇企業社設於台南縣下營鄉,依民事訴訟第1 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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