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范陳順妹
上列上訴人與范國燥等人因106 年重訴字第22號撤銷贈與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0,49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