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48號
TYDV,106,訴,948,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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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秉富即尚吉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秉富即尚吉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169 元,應繳裁判費9,36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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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祥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