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23號
TYDV,106,訴,923,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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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摯膳有限公司黃文毅陳淑萍曾嬌妹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新臺幣叁萬肆仟零陸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摯膳有限公司黃文毅陳淑萍、曾 嬌妹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萬4,59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561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4,06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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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摯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