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8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承鴻
債 務 人 吳黃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叁佰柒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承鴻於民國94年1 月31日邀同債務人吳黃素英向
債權人訂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2 仟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7%計息,詎料債務人
僅繳納本息至97年1 月2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
尚有52,37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
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吳黃素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暨動產抵
押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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