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81號
PCDV,106,司促,17081,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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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8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承鴻
債 務 人 吳黃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叁佰柒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承鴻於民國94年1 月31日邀同債務人吳黃素英
   債權人訂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2 仟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7%計息,詎料債務人
   僅繳納本息至97年1 月2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
   尚有52,37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
   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吳黃素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暨動產抵
   押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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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