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07號
TYDV,106,訴,707,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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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全勝
被   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 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而被告公司雖設止於桃園市,但依兩造所簽立之倉儲合 約書第11條之約定:雙方遇有爭執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倉儲合約書 影本在卷可按。職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 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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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