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80號
PCDV,106,司促,17080,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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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8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柯金德
債 務 人 黃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 柯金德邀同債務人黃金鳳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3年6月15日簽立貸款暨動產抵
  押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6萬元整,約定利
  率以20%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貸款撥付之日起算三
  年;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
  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 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
  債務人等簽立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稽。詎料借款人繳
  付本息至96年5月25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
  聲請人借款本金38,794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本案借
  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柯金德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
  清償,黃金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綜合上述
  ,債務人等應連帶負償還上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責任。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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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