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8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柯金德
債 務 人 黃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 柯金德邀同債務人黃金鳳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3年6月15日簽立貸款暨動產抵
押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6萬元整,約定利
率以20%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貸款撥付之日起算三
年;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
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 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
債務人等簽立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稽。詎料借款人繳
付本息至96年5月25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
聲請人借款本金38,794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本案借
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柯金德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
清償,黃金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綜合上述
,債務人等應連帶負償還上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責任。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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