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徐建斌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源進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羅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至第四項關於「被告陳崇文律師即陳源進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鄭崇文律師即陳源進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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