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75號
PCDV,106,司促,17075,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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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7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賜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賜國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債
   務人繳息至96年6 月9 日即未再繳款,債務人未依債務協
   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
   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二)債務人陳賜國於民國92年7 月2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
   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
   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
   臺幣(下同)1,500 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
   為限。然債務人前於民國95年3 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
   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本行
   已於95年5 月8 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
   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
   限利益。
(三)債務人陳賜國至民國96年6 月9 日止共計結帳為153,384
   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53,384 元為自92年7 月22日起至民
   國96年6 月9 日止之消費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賜國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53384│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賜國  │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違約金│
│  │153384│     │月10日起  │      │新臺幣1,500 元│
│  │元  │     │      │      │整,違約金之計│
│  │   │     │      │      │收,最高以連續│
│  │   │     │      │      │三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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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