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4663號
TYDV,96,票,4663,200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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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663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丁○○
            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銓企業社、甲○○、乙○○○、丙○○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得銓企業社係合夥商號而非獨資商號,請
       以書面另行提出合夥商號得銓企業社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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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