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69號
TYDV,106,補,469,201707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加一五金百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 萬
6,8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8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