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68號
TYDV,106,補,468,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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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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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莊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