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王烱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塗銷桃園市
○○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返還予
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881 萬16元。經核其第一項聲明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88 萬420 元(詳如附表)
,加計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3,881 萬16元,合計為1 億1,
669 萬436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億1,669 萬43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 萬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3,622元/㎡×面積1,057 ㎡=
56,678,454元。
二、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18,000 元/㎡×面積135 ㎡=
15,930,000元。
三、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5,086元/㎡×面積81㎡=
5,271,966元。
四、合計77,880,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