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26號
TYDV,106,補,426,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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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羅應錡
被   告 邵世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2,8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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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