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羅應錡
被 告 邵世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2,8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