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2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具狀更正正確之相對人,經本院民國96年4 月3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 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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