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陳云喬
訴訟代理人 王於鎮律師
李瑀律師
被 告 黃宗鵬
焦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鵬等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89 萬9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9,4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