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侯凱竣
被 告 郭美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美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200
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