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738號
TYDV,96,拍,738,200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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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政得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蔡黃治及相對人丁○○乙○○戊○○於民國81年4 月9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6,5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 3,435,684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又第三人蔡黃治已 死亡,其所有之不動產部分由相對人甲○○○繼承,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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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