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甲○○
之1
46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來駒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11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為第三人林傑忠向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8,000,000元之 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來駒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 債24,032,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上開不動產業 於民國96年3 月13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
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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