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王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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