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97號聲 請 人 孫楊碧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桃園縣八德市○○段819 地號及同地段152 二、不動產拍賣附表。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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