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297號
TYDV,96,拍,1297,200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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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孫楊碧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桃園縣八德市○○段819 地號及同地段152
       二、不動產拍賣附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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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