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33號
TYDV,106,聲,133,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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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魏君豪
      楊芷苓
      王郁婷
      廖珮君
      張智垣
      林宸希
      陳佳良
      楊秉芳
      林琬曼
共同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相 對 人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別代理人 李正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正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68年8 月24生)於一0五年度勞訴字第一一六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邦師公司)於 民國105年8月以後發生經營權爭議,致其現無法定代理人, 而阿邦師公司財會部主管張玉霜對於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6號)知悉甚詳,張玉霜最 適任為阿邦師公司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另阿邦師公司 之董事李正邦、監察人張韡瀞亦為適任人選,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聲請人與阿邦師公司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勞 訴字第116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卷宗、阿邦師公司登記案卷 核閱稽詳,堪認阿邦師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得代為訴訟行 為。本院審酌李正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68 年8 月24生)於聲請人等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之期間均 擔任阿邦師公司之董事(現仍為董事),迄今仍登記持有股 份27萬餘股,其對於阿邦師公司之各項事務運作及經營狀況 等,較之非公司股東之張玉霜應屬較為熟稔,而可堪任阿邦 師公司於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特



別代理人,代阿邦師公司為訴訟行為,爰選任李正邦為阿邦 師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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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