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0月18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乙○○及債務人楊誌仁之債務向聲請 人提供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3,320,000 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乙○○及 債務人楊誌仁對聲請人負債2,180,10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貸 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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