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4號
抗 告 人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纉生
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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