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503號
TYDV,96,催,503,200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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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大豐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之匯票到期日(因本件為匯
       票而非支票,故應以到期日為公示催告登報之始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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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