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4430號
TYDV,96,促,24430,200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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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430號
債 權 人 國王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正確住所。
       2.債務人之戶謄 (記事勿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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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