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430號債 權 人 國王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正確住所。 2.債務人之戶謄 (記事勿省)。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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