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3718號
TYDV,96,促,23718,200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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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718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晶樺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晶樺實業社業已改由他人經營,故請具狀
       更正相對人為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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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