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718號債 權 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晶樺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晶樺實業社業已改由他人經營,故請具狀 更正相對人為甲○○。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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