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許正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張」正良),
以及聲明、事實理由中之陳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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