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616號
債 權 人 優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未具狀更正 正確之相對人,經本院民國96年4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 月2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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