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56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應以業經「提示」
三、支票附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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