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6年度,32號
TYDV,106,消債職聲免,32,201707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俊豪(原名:簡粲豐)
法定代理人 簡麗容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前, 債務人死亡,因免責程序正係以促使債務人經濟復甦,保障 其生存權為目的(消債條例第132 條立法理由參照),債務 人既於法院裁定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免責程序之必要。且 債務人之遺產包括不屬清算財團之財產(開始清算程序後有 償取得之財產、專屬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 第98條規定參照),應依民法遺產清算程序由其債權人受償 。債務人之繼承人不能因其清算而獲利益,故該免責程序性 質上無法由繼承人承受,此時即應類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視為終結,法院無庸另為免責與否之 裁定【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103 年第9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1號意見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 狀,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清算,經本院 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自民國105 年7 月27日下午 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移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 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38號進行清算程序,司法事務官就債務人名下 土地乙筆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等值現金,並依職權分配完結 後,於106 年4 月18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等情,業經本院核 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惟查,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聲請本 院就債務人是否免責而另分本件免責事件審理在案,惟債務 人已於終止清算程序後即106 年5 月10日死亡,有債務人戶 籍謄本乙件為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 力,且此要件之欠缺無從補正,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1/1頁


參考資料